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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期的利息收入是否作為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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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某一子公司處于建設期,從銀行借的貸款有部分我們轉貸了出去,取得了利息收入,會計上沖減了在建工程的利息費用,請問取得的這部分利息收入是否作為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1、國稅發[1995]156號 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等,應如何征收營業稅?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五)利息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以上規定,貴公司將發生的轉貸行為而取得的利息,符合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應計算納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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