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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幾個關鍵時間節點的把握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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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0日起開始施行的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對達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認定程序進行了規范。根據對新辦法一年來執行情況的調研,筆者認為:執行新辦法的關鍵是準確把握認定程序中的幾個重要時間節點,特別是稅務機關履行告知義務的時間節點,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程序合法有效。本文根據新辦法的規定以及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后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管理中環環相扣的幾個關鍵時間節點談點自己粗淺的看法,以共大家共同商榷。一、對幾個時間節點的歸類及分析(一)達到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最后月份節點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準確確定該時間節點是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非常重要的基礎,對達到標準的最后一個月份確認提前或錯后,可能給后續管理帶來程序違法、執法錯誤甚至失職瀆職的風險。(二)納稅人提出申請的最后期限節點達到標準的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報期,是指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月份的所屬申報期。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該規定要求稅務機關及時監控、掌握情況,對達到標準的納稅人做好提醒服務;對提出申請的要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三)稅務機關履行告知義務的最后期限節點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在收到該通知書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該規定是對稅務機關履行義務的期限設定。即必須在該期限內告知。若提前告知、應為無效,因為前一個自行申請期限沒有到期;但一旦逾期告知,將可能造成程序錯誤。因為,此項告知義務是下一環節采取相應處理措施的先決條件,如果未履行告知義務或履行不當將造成對達到標準又不申請認定的納稅人無法進行處理的尷尬局面,后果相當嚴重,甚至稅務機關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四)對不申請認定的納稅人采取措施的起始節點納稅人在《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的10個工作日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或者《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停止執行。綜上,納稅人達到標準后有兩次申請機會,一是申報期過后40個工作日內的自行申請認定;二是被稅務機關告知后10個工作日內的申請認定,告知過期后仍不申請認定的,稅務機關才能依法采取措施。因此,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對納稅人未履行第二次申請義務所采取的措施。所以,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中的重要時間節點是稅務機關履行告知義務的最后期限,該告知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二、對幾個時間節點的把握舉例分析如下某納稅人2010年10月成立,次月進行正常生產,為某大型企業固定加工生產配套產品,每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均為20萬元。(一)達到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最后月份節點為2011年1月2010年11月止2011年1月,三個月共實現增值稅銷售額60萬元,達到標準。雖然接下來的幾個月也達到標準,但其達到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最后月份節點應為1月。(二)所屬申報期在2月22日結束。該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月份為1月,因此,1月所屬申報期在2月22日結束。(三)納稅人申請認定的最后期限節點為4月20日該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個工作日內主動申請,申請期限為2011年2月23日—2011年4月20日。(四)稅務機關履行告知義務的最后期限節點5月19日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期限為4月21日—5月19日。(五)對不申請認定的納稅人依法采取措施的起始節點由于告知期長達20個工作日,為便于理解,分兩種情況進行分析:第一種情況:起始節點為5月6日若在第一天4月21日稅務機關即履行告知義務,但納稅人在10個工作日內即4月21日—5月5日未報送認定申請的,從5月6日起采取措施。第二種情況:起始節點為6月2日若在最后一天5月19日履行告知義務,但納稅人在10個工作日內即5月19日—6月1日未報送認定申請的,從6月2日起采取措施。由此可見,納稅人1月達到標準,若不申請認定,在稅務機關依法進行告知的前提下,最快也要到5月6日才能對該納稅人采取措施。時間跨度較長。三、達標納稅人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鶴壁市局于2011年初研制開發了《小規模超標提醒》系統。該系統對達標的小規模納稅人全部納入監控,按照幾個時間節點實時進行提醒,對每個節點按日發出“倒計時”警示。通過系統監控,已提醒371戶小規模納稅人達標,截至目前,已認定119戶,注銷122戶,達標待處理130戶。通過分析發現存在的主要問題是:1、不能及時掌握小規模納稅人達標情況新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實施以來,一方面受征管軟件所限,另一方面個別基層管理人員亦不能積極主動掌握所轄小規模納稅人的實時達標情況,從而影響了對幾個關鍵時間節點的把握,給稅收執法帶來了風險。2、納稅人達標后不主動申請認定通過《小規模超標提醒》系統數據分析發現,主動申請認定的比例較低。目前達標待處理的130戶納稅人中,在申請期限內的只有46戶,而已經過了申請期但未主動申請認定84戶,高達64.61%。部分規模較小或季節性經營的納稅人認為認定后稅負較高而不愿申請認定。3、稅務機關履行告知義務責任重大有高達64.61%的達標納稅人需要稅務機關在限期內進行告知,從而加重了稅務機關履行告知義務的責任。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未告知或逾期告知,甚至會出現嚴重的程序錯誤,引起執法風險。4、納稅人達標后進行注銷的比例較高通過《小規模超標提醒》系統數據分析發現,達標后注銷122戶,比例高達32.9%。由于注銷業務為納稅人申請而稅務機關必須辦理終結的必辦業務,因此,加重了對注銷戶管理的工作量和難度。對達到標準而假注銷又重新開業的納稅人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四、準確把握時間節點的建議對關鍵時間節點的把握實際上是強調程序要合法。因此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后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管理中幾個時間節點的把握是正確執行新《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關鍵,也是正確執行增值稅政策的前提。因此,為做好此項工作,建議如下:1、發揮信息技術作用,提高防范風險能力根據增值稅條例及新認定辦法,及時對征管系統進行升級改造,使其既符合政策,又具有程序、文書操作功能及實時監控功能,幫助、提醒、警示基層把握好幾個時間節點;同時要利用各種方式做好新《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內部宣傳力度,確保程序合法,提高基層稅務人員防范執法風險的能力。2、對幾個時間節點把握失誤的補救意見建議對以下新《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時間節點把握失誤,必須提前考慮、幫助基層采取措施,修正錯誤,回歸到政策得到最終正確執行的軌道上來,盡最大可能減少執法風險。第一種情況:遲后發現達到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最后月份節點。如前例,納稅人1月即達到了標準,但至到7月才發現。該如何補救?處理意見:由于在達到標準后的相關處理期限內沒有發現而錯過了時間要求,因此只能進行變通處理。從發現的本月的前月起向前推算(倒查)到收入達到標準的月份。如前例,七月才發現,那就從4-6月算起,達標月份只能確認為6月了。或將發現的當日作為稅務機關履行告知義務的最后期限節點之內,然后向前推算,同時下發《稅務事項通知書》。第二種情況:若稅務機關發現告知的最后時間節點已過期,仍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該如何補救?處理意見:一是按照第一種情況進行變通處理。二是立即下發《稅務事項通知書》。第三種情況:逾期下發《稅務事項通知書》進行告知,該如何補救?處理意見:第一、第二種情況均會形成逾期告知。由于時間期限已過無法挽回,因此:一是繼續把程序走完,對仍不申請的,到期后采取措施,納稅人提起訴訟的由法院判決決定。二是按照第四種情況進行處理。第四種情況:由于納稅人達標后一直不申請認定,而稅務機關由于未及時告知或逾期告知使程序錯誤而無法強制執行認定等原因,或由于其他情況使達標納稅人不能按照法律規定的起始點按照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款、造成少交稅款,國家遭受的損失該如何補救?處理意見:因為此時稅務機關已經程序錯誤、無法繼續采取措施(在程序錯誤的前提下采取的措施是無效的),因此只能移送、提請公訴機關代表國家對納稅人進行起訴,為國家挽回損失,追繳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依據稅率計算的納稅人少交的稅款。而司法機關亦有可能依據國家稅款損失的金額大小對稅務責任人追究失職責任。第五種情況:對不申請認定的納稅人,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政策的執行期起點是按告知到期日的次日執行,還是在次月執行?處理意見:應按次月起執行,才符合增值稅法理。如前例:5月6日可以采取措施,下發文書,具體從次月即6月1日起按照一般納稅人進行管理。第六種情況:由于對達到標準的納稅人法定的認定期限長達幾個月,若在此期間納稅人又來申請代開發票,對達標的納稅人在認定之前是否繼續代開?處理意見:該期間無論時間期限再長都是法定的小規模期間。如前例,納稅人1月達標,在不申請認定的前提下,要到6月才能成為一般納稅人,因此2月-5月的4個月里仍為小規模納稅人,是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管理的,因此經審核符合代開條件的,應繼續代開發票。個別單位對納稅人的限購普通發票、停止代開專用發票的行為是錯誤的。3、未雨綢繆,亟待建立稅務自身的“稅收執法補救”以上問題的補救處理建議并非周全,可能帶來新的問題、甚至可能存在錯誤,只是權宜之計。目前對稅務機關自行發現的執法錯誤甚至是違規執法的問題,由于無法律規定及相應程序和文書而無法主動糾正。如自行發現已經發出的文書有錯誤、法律規定的時間節點過期引起的程序錯誤等等,雖然自行發現,只能是干著急,處于無法自行糾錯、只能等待納稅人復議訴訟才能重新啟動新程序的被動境地。因此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必須走法律渠道,從立法開始,修改相關程序法,建立稅務系統的“稅收執法補救”程序,設計相關文書,借鑒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如法院對發出的自行發現有錯誤的《判決書》或其他錯誤,可以下發《裁定》或重啟再審程序,予以糾正。因為出差錯是難免的,對已經出現的錯誤積極進行更正改錯,才是根本,才能盡最大可能挽回損失。稅務執法亦應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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