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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價格[2008]3136號 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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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文日期:2008-11-21 發文字號:發改價格[2008]3136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你會《關于重新申報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的函》(保監財會[2008]675號)收悉。經研究,現將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降低你會對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 (一)對保險公司經營的責任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1.8‰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1.6‰收取;其他財產險業務、人身意外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1.9‰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1.7‰收取。 (二)對保險公司經營的長期人壽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1.1‰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9‰收取;對保險公司經營的長期健康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1.0‰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8‰收取。 (三)對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業務、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計劃生育保險業務和農業保險業務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其中,農業保險是指保險公司經營的對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產業在生產過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災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的保險業務。 二、降低你會對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 (一)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由按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1.5‰降為按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1.2‰收取,其中,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每年每家機構不低于800元,保險經紀機構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每年每家機構不低于1200元。 (二)對從事保險兼業代理的機構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 三、你會對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收取保險業務監管費標準,仍按每年每個代表處2萬元執行。 四、你會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的受托管理業務,按營業收入的0.5%收取保險業務監管費,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五、你會實施收費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使用票據。你會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后按規定程序,由你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審批。《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2581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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