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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綜函[2009]4號 對部分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財政票據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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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對部分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財政票據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9-04-03 發文字號: 財綜函[2009]4號 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為加強中央部門和單位財政票據管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征收行為,切實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8]104號)和《財政部關于開展中央單位財政票據使用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財綜函[2008]2號)的規定,決定對部分中央垂直管理部門2008年財政票據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 檢查范圍包括: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海關總署等部分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機關本級及所屬單位(以下簡稱中央部門和單位)2008年度已使用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收入票據、捐贈票據、資金往來票據及后勤服務費專用票據等財政票據。 二、檢查內容 (一)中央部門和單位領購和使用財政票據所執行的文件依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收費項目、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違規亂收費或亂罰款問題。 (二)是否嚴格執行財政票據管理制度。 1.是否有專人管理財政票據,是否建立了票據登記制度,設置了票據管理臺賬; 2.財政票據的領用記錄是否齊全,實際領購票據數量及種類是否與《財政票據購領證》記錄相符; 3.財政票據各欄目填寫是否規范、準確、完整,票據填開金額與實際收取金額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財政票據相互串用行為; 5.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買賣、轉讓、轉借、涂改、偽造財政票據的行為; 6.對使用完畢的財政票據,是否按順序清理票據存根,并按規定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丟失毀損票據行為,如有丟失,是否及時申明作廢,并向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備案。 (三)是否存在用財政票據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四)2008年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是否存在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三、檢查依據 (一)《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 (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 (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四)《財政部關于加強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的通知》(財綜字[1998]24號); (五)《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8]104號); (六)《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財規[2000]47號); (七)《財政部關于印發〈當場處罰罰款票據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2000]4號); (八)《財政部關于做好罰款票據領用工作的通知》(財預[2000]143號); (九)《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 (十)《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100號); (十一)《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532號); (十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 (十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 (十四)《財政部關于開展中央單位財政票據使用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財綜函[2008]2號); (十五)《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 (十六)其他有關政府非稅收入和財政票據管理的文件。 四、檢查方式和步驟 此次檢查采取中央部門和單位自查與財政部門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自查階段。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6月30日止,中央部門根據上述要求,組織所屬單位對2008年已開具的財政票據使用情況進行自查,寫出書面自查報告,填寫《2008年中央部門和單位財政票據專項檢查登記表》(附件1)、《2008年中央部門和單位財政票據領用情況表》(附件2)、《2008年中央部門和單位財政票據專項檢查自查自糾情況表》(附件3)、《2008年中央部門和單位財政票據專項檢查自查自糾情況匯總表》(附件4)。中央部門按規定對自查自糾情況進行匯總,并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將匯總自查報告及相關報表報送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一式兩份,并附電子版。 財政票據監管中心聯系電話:(010)68520047,68518875;傳真電話:(010)68520047. (二)重點抽查階段。自2009年7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財政部將組織檢查組,對中央部門和單位財政票據領用情況和自查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并對重點抽查發現的問題下達處理決定。 五、檢查要求 中央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財政票據專項檢查工作,組織本部門、本單位有關人員認真學習財政票據專項檢查涉及的相關文件和政策規定,扎實做好自查自糾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部報送自查報告和相關報表。同時,中央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財政部做好重點抽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整改,確保財政票據專項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附件: 1.2008年中央部門和單位財政票據專項檢查登記表 2.2008年中央部門和單位財政票據領用情況表 3.2008年中央部門和單位財政票據專項檢查自查自糾情況表 4.2008年中央部門和單位財政票據專項檢查自查自糾情況匯總表 下 載: zip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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