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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評估價值計提的折舊、攤銷能否稅前列支?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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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初始經營投入的評估入賬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根據評估價值計提的折舊、攤銷能否稅前列支? 答: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不符合上述規定,即評估價值與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按照稅收規定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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