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業經營是指納稅人生產或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業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實務中如何正確處理混業經營增值稅?現通過案例說明。
甲公路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汽車站與旅客運輸為站運合一單位,下設若干二級核算部門。其中汽車修理廠主要承擔本公司內設客運分公司車輛維修,也對外承接社會車輛修理,適用增值稅稅率17%。客運分公司從事旅客運輸勞務,按3%征收率計算增值稅。汽車站提供車輛站務與旅客站務服務,按“物流輔助服務”項目,適用增值稅稅率6%。
2014年1~6月,甲公司發生與增值稅有關事項如下(收入為不含稅): 1、汽車修理廠購進原材料等用于車輛修理計400萬元,其進項稅66萬元。在“主營業務收入”中反映對外車輛修理收入450萬元,銷項稅額76.50萬元。增值稅稅負率2.33%。
2、“主營業務收入”中反映客運分公司旅客運輸收入20981萬元,其中含電子工本費收入224萬元、空調費收入420萬元和退票費收入180萬元。
3、“主營業務收入”中反映客運站務收入1232萬元,包括車輛站務收入和旅客站務收入。
至2014年6月末,甲公司無增值稅留抵稅額。
審計人員依據稅收政策和行業相關文件規定,分析甲公司增值稅稅務處理恰當性。
一、汽車修理廠進項稅抵扣問題 財稅〔2013〕106號文件明確,下列項目的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從甲公司角度,客運分公司取得的旅客運輸收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征收率計算增值稅。因此,汽修廠購進材料用于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客運車輛維修,其進項稅不能抵扣。統計2014年1~6月份內部材料領用單和內部結算明細表,本期共領用材料140萬元,應轉出進項稅額=140÷400×66=23.10(萬元)。經調整后增值稅稅負率=〔76.5-(66-23.10)〕÷450=7.47%。
二、客運站收入與旅客運輸收入劃分
《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關于發布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的通知》(交公路發〔1996〕263號)和《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交通廳關于重新頒發江蘇省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價服〔2006〕309號)明確,客運站收費包括兩部分,一是車輛站務費,具體指客運代理費、客車發班費、行包運輸代理費、延誤脫班費等,按客運運費或行包運輸收入的規定比例計收;二是旅客站務費,包括補票手續費、退票費、送票費、行包保管費、小件物品寄存費、站務費等,按規定標準計收。其中站務費作為票價的組成部分,含空調費、電子顯示、微機售票、檢票、電腦聯網費用等。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的余額為銷售額,其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不得抵扣。
經核對客運站1~6月份各月收入明細報表,剔除客運分公司運輸收入后的差額,應為客運站各類含稅收入2179.36萬元,不含稅收入2056萬元,但“主營業務收入——客運站務收入”明細賬記載數1232萬元,相差824萬元,是少計的工本費收入224萬元、空調費收入420萬元和退票費收入180萬元,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旅客運輸收入”中。這三類項目的收費均為客運站收入,適用增值稅稅率6%。因收入項目劃分錯誤,少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824×6%=49.44(萬元),多計旅客運輸收入增值稅額=824×(1+^6%)÷1.03×3%=25.44(萬元)。
通過分析與計算,甲公司2014年1~6月份應補交增值稅額=23.10+49.44-25.44=47.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