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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費的多種替身形式值得關注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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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各級對“會議費”的管理和使用出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使“會議費”的支出和管理逐步走向規范化。但近年來在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中經常發現,有的被審計單位與賓館、酒店等服務性行業串通一氣,在“會議費”上大作文章,使會議費以各種各樣的替身形式粉墨登場。這不僅違反了國家財經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而且敗壞了黨風和社會風氣,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其主要替身形式有: 一、招待費的替身。對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標準國家有明確的限額規定,由于受此限額的約束,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將超出限額支出的業務招待費以開具“會議費”發票的形式在財務上列支。 二、公款旅游費的替身。有的行政事業單位以辦會為形式,公款旅游為目的,會議期間,組織人員外出旅游,會議開上一天、半天,而旅游則安排五天、七天甚至更長時間,遠比開會時間要長,旅游費用全部以“會議費”的形式體現。 三、禮品、紀念品支出的替身。為了逃避財務監督,有的行政事業單位把無法報銷或不好報銷的各類禮品支出,由賓館、酒店等通過換開發票的形式,搖身一變,轉為“會議費”報銷列支。有的單位在辦會期間,購置各種各樣的禮品、紀念品贈送與會人員,而且形成辦會單位相互攀比,相互提高會議禮品、紀念品檔次的現象。發放的禮品、紀念品支出自然而然地混入“會議費”支出,而且所占比重有逐漸提高的趨勢。 四、亂發補貼的替身。有的行政事業單位采取虛列“會議費”的形式套取現金,違反規定為本單位職工發放補貼。 上述現象,造成了財政資金的浪費,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極不相適應,如不及時加以控制,有可能造成不正之風的蔓延。因此,建議有關部門應引起高度重視,切實健全完善有關制度規定,并進一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確保各項制度執行到位。各級審計機關在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審計時,應有針對性地加大對會議費的審計力度,特別是大額會議費支出,要根據分析性復核和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有針對性地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內容、規模、會期、參加人員及經費預算等方面的資料。對有疑問的會議費要進行延伸審計和調查,進一步核實會議費支出的事實真相;對發現的舞弊問題,嚴格依法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達到以儆效尤,懲前毖后的目的,從根本上遏制這種不正之風的蔓延,堵塞財政支出漏洞。(劉金鳳 山東省泰安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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