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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彌補虧損年度如何確認?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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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企業為2004年成立的外資企業,按規定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我企業成立當年虧損,2005-2009年雖有小額盈利,但全部用于彌補2004年度虧損,至2009年仍未彌補完。我企業2010年仍是盈利,請問我企業2010年所得稅匯算時應該繼續彌補虧損,還是算兩免三減的獲利年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貴企業2010年不能再彌補之前超過五年的年度虧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因此,貴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期限應從2008年起計算。 綜上所述,貴企業2010年度的盈利不能再彌補超期限的虧損,但2010年度作為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第三年,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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