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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稅收管理風險需重視 |
發布時間:2015/3/8 來源:安徽省蚌埠市國稅局 閱讀次數: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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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營改增”試點范圍逐步擴大,“營改增”行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也日漸顯現。這些矛盾和問題的存在,使國稅機關的稅收執法面臨風險和挑戰。 “營改增”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納稅主體不明確。實際工作中,由于納稅人經營模式的多元化等原因,存在納稅主體不明確的問題。如目前交通運輸業采取的掛靠經營方式,掛靠車輛大都在注冊登記地以外從事運輸業務,現行稅制對掛靠車輛的納稅主體及納稅地點等還不明確。再如,工程監理企業成立的跨地區分公司,由于沒有相應等級資質條件,在異地承接業務時,大都使用總公司的資質證明,以總公司的名義簽訂業務合同,結算時從總公司出具發票,款項也直接匯到總公司賬戶,但業務的承攬和施工作業,實際上是以分公司來實施的。由于發票是總公司開具的、款項直接匯到總公司,導致分公司所在地無稅款申報,長期增值稅零負申報。由于總分機構的業務劃分不清,使納稅主體無法確定,產生了財政利益在總分機構之間轉移,給分公司所在地的稅務管理帶來不便,也不利于稅收的日常監控。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核查項目流于形式,給審批人員帶來執法風險。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規定,新辦納稅人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只要符合“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的兩個認定條件,主管稅務機關就應審批為一般納稅人資格。而“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規定比較原則籠統,操作性不強。從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的交通運輸業企業虛開專用發票犯罪案件來看,大都是簡單租賃幾間辦公用房、虛假騙取資格認定后,領取發票進行虛開。在會計賬目的核查上,由于新企業在正式經營之前,沒有實質性業務發生,賬冊中僅僅反映注資信息,稅務人員核查看到的僅是企業的空賬本,無從掌握企業的會計核算是否準確,核查流于形式,實際意義不大,還徒增審批人員的審批風險。
發票后續管理有待加強。新的納稅服務規范對納稅人申請領用開票限額十萬元以下(含)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變事前核查為事后監管,取消了實地核查程序,僅需提供相關書面合同,即可審核辦理。由于“營改增”納稅人應稅服務具有“無形”的特點,加上一些納稅人規模不大,行業類型繁多,會計核算不規范,備查的合同單據不完整不齊全等,使稅務機關事后監控的難度增加。部分“營改增”納稅人受利益驅動,極易誘發虛開虛抵專用發票的行為。 混業經營不同稅率項目,收入難以有效劃分,增加稅收日常監控難度。“營改增”后,混業經營比較普遍,納稅人的同一筆經營業務,可能會屬于不同稅目,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由納稅人自行核算不同稅目應稅服務收入的比例,計算繳納稅款。目前在稅務機關無法準確掌握定價標準的情況下,劃分不同項目收入仍是納稅人的自律行為,那么就很難保證混業項目收入劃分的準確性,給日常稅收監控帶來一定難度。 另外,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項目不完整,增加納稅人增值稅稅負。“營改增”稅收超稅負返還無法真實反映試點成效。 “營改增”稅收管理風險的應對措施 進一步完善“營改增”稅收制度。一是明確納稅主體、納稅地點。對掛靠車船、異地經營等個人和單位的納稅主體、納稅地點進行明確。建議按照登記注冊地(包括車船注冊登記地)作為納稅地點,對掛靠車船主單獨經營收入和工程監理等異地經營納稅人的收入,一律在登記注冊地申報繳納,以方便稅收管理。 二是明確征收方式。對掛靠車船主單獨經營收入適用稅率和征收方式進行明確,對其不能建賬申報收入,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方法實施核定征收,可以采取簡并征期等方式核定征收,也可以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征收,以減少稅款流失。 三是進一步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對交通運輸業納稅人發生的過橋過路費等納入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加快推進“營改增”試點行業范圍,將不動產租賃等費用支出,納入進項稅抵扣范圍,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 四是調整簡并“營改增”稅率。根據試點情況,合理測算確定不同行業增值稅稅率,確定不同行業的稅負水平,做到納稅人稅負的公平公正。 五是規范混業經營收入管理。對“營改增”納稅人混業經營收入,合理劃分不同稅目收入比例,要求納稅人事前或事后報備混業經營收入劃分標準,重點審核納稅人是否按照營業常規及公平交易價格劃分不同項目的收入,凡劃分不清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稅,避免其濫用稅收籌劃。 創新服務管理方式,強化稅源后續管理。從稅務登記、資格認定、票種核定、納稅申報、稅務檢查等環節,認真抓好“營改增”納稅人日常管理。 一是簡化稅務登記手續。即時辦理稅務登記,不再統一要求納稅人提供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等場地的證明材料和驗資報告,辦稅窗口僅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收取相關資料后即時辦理稅務登記。但要切實加強后續管理,對在登記環節需要采集的營業執照、注冊資本、生產經營地址、公司章程、商業合同和協議等數據信息資料,在后續的發票領用等環節及時采集,陸續補齊,加強對補錄信息的比對和確認,實現對登記信息完整率、差錯率等征管績效指標的實時監控。 二是優化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方式。變行政審批制為登記制,取消實地核查環節,在簡化行政審批項目的大環境下,還權還責于納稅人,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三是抓好稅源后續管理。在發票領用、納稅申報等后續環節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及時掌握納稅人動態,促進稅法遵從,防范稅款流失。如對貨物運輸業應重點核實納稅人實際經營能力,對車船數量噸位等進行核實,作為核定發票使用數量的基礎數據,通過比對分析納稅人的開票信息,及時調整納稅人申領發票的版別和數量。 四是加強第三方信息應用。加強數據的分析和應用,與納稅人申報信息比對,查找涉稅疑點,有針對性開展風險核查,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五是加強“營改增”行業風險防控。探索“營改增”行業經營模式和特點,找準行業管理風險點,按照風險管理等級,開展風險核查、納稅評估或稅務稽查,重點將“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納稅人列入重點關注對象,防范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等風險。 增強“營改增”政策宣傳輔導的針對性。應將重點行業、高風險行業作為納稅輔導、咨詢、培訓和宣傳重點,及時宣傳稅收政策特別是專用發票開具規定,通過正反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進一步增強其稅法遵從意識。同時,還應積極主動地向地方黨委政府宣傳“營改增”政策,取得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嚴禁出現所謂的“招商引稅平臺”,減少涉稅違法行為和稅收執法風險。 適時取消財政返還過渡政策,完善財政分配體制。超稅負返還財政補貼只是解決企業稅負過高的緩沖之策,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稅負過高的問題。筆者建議,一是適時取消超稅負財政返還的過渡政策,使“營改增”納稅人真實地在市場和稅收環境中適應改革,取得“營改增”試點實效,降低虛開專用發票等稅收風險。二是盡快完善“營改增”收入預算分配機制,將“營改增”收入納入共享稅的范圍,加強對地方政府財政補貼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禁地方政府另行出臺財政補貼及獎勵政策,嚴禁虛增空轉財政收入,促進“營改增”試點行業平穩有序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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