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 2011-9-1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就調整我市個體出租汽車業主及出租汽車承包人個人所得稅定額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區個體出租汽車業主及出租汽車承包人個人所得稅定額適用問題
(一)個體出租汽車業主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按下列標準執行:
車型 每公里收費額 月納個人所得稅額
轎車 1.60元 145元
轎車 1.90元 150元
(二)出租汽車承包人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按下列標準執行:
車型 每公里收費額 月納個人所得稅額
轎車 1.60元 57元
轎車 1.90元 75元
二、縣(市)個體出租汽車業主及出租汽車承包人個人所得稅定額適用問題
縣(市)個體出租汽車業主及出租汽車承包人個人所得稅定額按各縣(市)原執行標準調減40%確定。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哈地稅發[2000]193號文件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