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我公司是2010年成立的經營百貨商場的一般納稅人企業,經營場地全部是租賃的,其中一部分是租賃開發商自持的房產,一部分是租賃個人的房產;在經營中,租來的房產一部分自營使用,一部分轉租給其他一般納稅人和個體戶經營,商場實行統一收銀。在這種情況下,請問: 1、開發商是一般納稅人,出租實行5%簡易計稅,我公司在支付租金后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2、租賃個人的商業房產,我公司在支付租金后,向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嗎? 3、我公司轉租給其他一般納稅人的房產收取的租金收入,對方要求我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公司應該按什么方式計稅比較合理,能開具專票嗎? 4、我公司轉租給其他個體戶的房產收取的租金收入,我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我公司應該按什么方式計稅比較合理? 5、這種轉租不動產行為,是否適用“國稅總局2016年第16號公告”第二條關于“取得的不動產”包括的范圍? 專家回復: 1、開發商是一般納稅人,出租實行5%簡易計稅,貴公司在支付租金后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租賃個人的商業房產,貴公司在支付租金后,向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 3、貴公司轉租給其他一般納稅人的房產收取的租金收入,開具專票,如果所出租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更為有利,可以開具專票。 4、貴公司轉租給其他個體戶的房產收取的租金收入,開具普票,如果所出租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更為有利。 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對“取得”的定義是: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我們理解以租賃方式合法取得不動產的使用權也是符合該公告規定的取得不動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