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耕地占用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嚴格依法治稅,提高稅收收入質量,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確保稅款應收盡收和及時入庫,市局決定對耕地占用稅管理流程進行統一規范,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范圍
凡在我市范圍內涉及耕地占用稅征收的基層局,均須按照有關要求對耕地占用稅留存要件進行統一規范,并依照要件確定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依據等稅制要素。
二、有關要求
(一)經批準占用耕地
應根據《沈陽市地方稅務局耕地占用稅政策宣傳提綱》(沈地稅發〔2008〕54號)第九條,審核相關要件,履行程序后按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審核相關批件應包括省、市政府批件、《建設用地批準書》。按照市政府批件標明的征用農用地面積確定計稅依據。其中,有《建設用地批準書》的,按照《建設用地批準書》記載的用地單位和下發時間確定納稅義務人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沒有《建設用地批準書》的,應由申請用地人舉證實際用地人并說明用地時間,以確定納稅義務人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無法提供舉證材料的,申請用地人為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市政府批件下發時間。
(二)未經批準占用耕地
由于沒有正式文件對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情況需提供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進行明確,市局按照征管實際,要求基層局暫按以下意見辦理。
1.需留存相關材料。原則上應提供區(縣)土地局的證明材料,與村民簽訂的拆遷協議、補償證明和施工合同等能夠證明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證據。區(縣)土地局的證明材料中應包括占用土地性質是否屬農用地、實際用地人、占用面積和占用時間,按照證明材料中相關內容確定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依據等稅制要素。
2.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到實地核實納稅義務人申報情況是否屬實。
(三)其他
對今年以來已征收(入庫)的耕地占用稅應留存要件不齊全的,要求于6月30日前補全要件,否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要求,辦理退稅手續,退還已征收(入庫)稅款。
收入規劃核算處
政策法規處
財產和行為稅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