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方供料問題。這是建筑市場中長期存在的“由發包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建筑材料的一種經濟合同關系。營改增后,盡管施工企業可以要求發包單位改進甲方供料方法,比如,由施工單位按照“發包單位提供的生產廠商和規格等要求進行采購,或者要求發包單位按照向施工單位銷售貨物的辦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但發包單位要求供料而不開具發票的這類經濟合同,今后無論怎樣加強市場管理,都不可能完全消失。過去在營業稅情況下,它對企業稅負并不產生影響。但營改增之后,必然會增加建筑企業稅負。
(四)老合同工程問題。建筑業無論在哪個時點上進行營改增,普遍都會有一大批老的合同工程存在。據估算,平均約占全年合同工程總量的50%以上[3]。這些老合同工程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竣工已經結算的老合同工程,在企業賬面上,多數已經形成了應收工程款,沒有了進項稅,但需要在營改增以后的時間里收訖款項并向甲方開具發票,產生銷項稅。二是竣工未結算的老合同工程,與竣工已經結算的相比較,除了絕大部分還未形成應收工程款之外,同樣是已經沒有了進項稅,需要在營改增以后的時間里產生銷項稅。三是既沒有竣工、也沒有結算的老合同工程,營改增前已完工的部分,已經沒有了進項稅,但相應的工程款同樣需要在營改增以后的時間里產生銷項稅。營改增后,收訖以上三種形式的老合同工程價款,如果均按11%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將全額承擔納稅,極大地增加企業稅負。
(五)生產用存量資產問題。建筑企業的固定資產、周轉材料、臨時設施等生產用存量資產,其凈值或攤余價值還要在營改增以后的年代里通過被使用而轉移為建筑施工產值,同時產生銷項稅。但可扣除的進項稅已經無法取得。造成了“營改增”后的銷項稅和進項稅不匹配,產生納稅的不公平,相對增加企業稅負。它涉及建筑業中的每一個企業,量大面廣。
上述五個普遍存在的實際問題,僅靠企業自身努力是難以解決的。如果沒有政策支持,企業增加稅負是不可避免的。
二、如果稅負增加,對行業和社會都將產生不利影響[4]
時至今日,雖然全國營改增試點已經過去兩年多,稅改環境也有很大改善,但影響建筑業稅負增加的上述諸多因素并沒有消除。這些問題不解決,不僅對行業發展和企業生存有影響,同時,也會波及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一)如果稅負增加,建筑企業經濟效益將大幅下滑。建筑業是微利行業,根據國家統計數據,2013年建筑業的產值利潤率僅為3.5%(其中包含了多種經營和部分兼營房地產開發的利潤)。同期工業企業為6.1%。隨著經濟結構的調整,固定資產投資恐難以保持前一時期的增幅,這將給建筑企業帶來新的困難。再加上目前建筑企業已被業主拖欠工程款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名目繁多的保證金等問題嚴重困擾。在這種情況下,如營改增再增加稅負,無異于雪上加霜,全行業很可能形成大面積虧損局面,不排除會有許多企業破產倒閉。
(二)如果稅負增加,轉變行業生產方式和企業轉型升級將更加滯后。近30多年來,國家對建筑業的政策支持很少,也沒有資金投入,企業僅靠從微薄的利潤中擠出一點錢來用于科技投入。本來資金匱乏就使得建筑業技術改造步伐很慢,導致生產方式落后于其它國家和國內其它行業,如果再增加稅負,企業內部資金分配首先擠掉的必然是科技投入,行業的科技進步和管理創新將受到嚴重影響,不利于實現建筑產業現代化。
(三)如果稅負增加,將對就業和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2013年,建筑業從業人員達到4499萬人,約占全社會從業人員的5.84%,直接影響全國至少1億人口的生計。建筑業帶動了若干相關產業發展,吸納了大量勞動力就業。如果企業負擔大幅增加,將不得不壓縮經營規模,裁減員工。即使短期出現波動,也難免影響調結構、穩增長目標的實現,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對于稅負增加可能帶來的上述影響,不能不有所防備。
三、要研究制定有關政策,確保建筑業營改增健康發展
為避免建筑企業實際稅負大幅增加,住建部于2013年1月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函送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研測算情況和建議的函》,要求推后建筑業營改增試點,并建議增值稅率由11%降低到6%。
按照國務院關于“十二五全覆蓋”的要求,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已經進入倒計時。現在看,不論增值稅率能否調整降低,為了確保建筑業營改增健康發展,建議有關部門能積極研究和酌情采納中國建設會計學會不久前提出的對建筑業營改增實施辦法和過渡性政策規定的10條具體建議[5]。
(一)吸納行業和企業意見,實事求是地制定建筑業營改增《實施辦法》
根據“試點”做法,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必然要有《實施辦法》。這個辦法的制定,應該認真吸納行業和企業意見。
一是既要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也一定要從建筑業的實際情況出發。比如,制定實施辦法時,一定要吸取建筑業繳納營業稅時的經驗教訓,重點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納稅地點和交稅方法等做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防止類似“按合同簽訂的結算工程價款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樣不公平條款的繼續存在;防止把建筑企業作為稅收蓄水池;杜絕繳交雙方對什么時間交稅、交多少稅都有各自的“自由裁量權”的現象。
二是要對普遍性的突出問題做出明確具體的政策規定。比如:關于商品混凝土增值稅簡易征收問題。理論上說,國家運用稅收政策支持混凝土企業發展,理所當然的應該國家拿錢,不應將稅收負擔轉嫁給相鄰企業而最終由所屬行業承擔。對這樣影響很大的全國性問題,必須在建筑業營改增實施辦法中作出規定。我們建議規定一個明確合理的進項稅扣除率,即以企業購進商品混凝土的票面額為計算依據,按11%或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的扣除。又如,對經濟合同中規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材料、且甲方不能向乙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規定準許以甲方向乙方轉入的供料款額為準,從建筑施工企業計算銷項稅的銷售額中予以扣除。再如,對于從小規模納稅人或農民那里購進的地方料,參照財稅[2012]38號文《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精神,應規定經過相應稅務機關認定,建筑施工企業可以以購進磚瓦、白灰、砂石、土方等的實際支出額為計算依據,按11%或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的扣除。做出上述政策選擇,不存在任何特殊照顧的成分,完全是實事求是所使然。
(二)給與過渡期,過渡期內增加的稅負實行“即征即退”
建筑業營改增初始階段普遍遇到的最大問題是老合同工程如何納稅和營改增時點前生產用存量資產的進項稅扣除問題。據推算,若公平合理的基本解決上述問題,至少需要3-5年時間。對此,在中國建設會計學會《關于<對建筑業營改增實施辦法和過渡性政策規定的建議>的報告》中,分別提出了具體解決辦法。但是,鑒于區分新老合同工程分別納稅和按照存量資產的凈值或攤余價值計算扣除進項稅,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非常麻煩。特別是在如何定量區分和日常管理好新老合同工程以及如何準確計算和分攤生產用存量資產的進項稅扣除問題上,交繳雙方很難取得一致意見。所以,建議采取更加簡便易行的方法,即給與建筑業3-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執行國家規定的11%增值稅率,超過按3%營業稅的部分,以單個企業法人為單位,由企業當地稅務部門即征即退。
實行上述政策,相對好處較多。一是既能有效防止建筑企業營改增初始階段出現稅負增加的情況,又不會減少國家稅收,同時還能使建筑企業為今后長期平穩、健康的推進營改增積累經驗;二是有了這3—5年的過渡期,就可以不再使用十分麻煩的辦法單獨解決老合同工程的納稅問題和存量資產的進項稅扣除問題;三是即征即退政策是一項“符合條件即退、不符合條件必然不退”的定期過渡性政策,全國統一做出規定,由企業法人機構所在地相應稅務機構審定并具體承辦退稅,相對說公平合理,簡便易行,既沒有任何麻煩,也不會產生任何混亂;四是全國統一做出規定,能避免數萬戶建筑企業分別與當地稅務機關的“一對一談判”。
防止建筑業營改增出現稅負增加情況,是行業和財稅等管理部門的共同任務。只要堅持實事求是,積極研究制定有效的具體政策措施,就一定能確保建筑業營改增健康發展!
[1]即建筑業所購進的貨物和勞務(中間投入)無一遺漏的均能取得進項稅發票,且只有國家規定的17%、13%、11%、6%四檔稅率。不存在簡易計征率、零稅率和政策免稅等問題。
[2]見住建部(建計函[2013]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查測算情況和建議的函》。
[3]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2、2013兩個年度全國建筑業施工面積和竣工面積統計數據計算,老合同工程平均占比超過63%。
[4]見中國建筑業協會、中國建設會計學會等學會協會共同起草的《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建議》。
[5]見中國建設會計學會《關于<對建筑業營改增實施辦法和過度性政策規定的建議>的報告》(中建會字[2014]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