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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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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1號 2010.10.8為進一步規范建筑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及有關規定,現對建筑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一、關于企業所得稅(一)在本市注冊的建筑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地稅機關在為企業開具發票時按開票金額的1%預征。工程項目實行分包的,對總承包企業按減去分包收入后的余額預征企業所得稅,對分包企業按實際工程收入預征企業所得稅。采取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年終按企業實際經營收入進行匯算清繳。(二)跨地區分支機構在限期內沒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但需要開具發票的,暫按開票金額的1%預征企業所得稅。作為獨立納稅人對待的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不能實行查帳征收的,按本規定第一條執行。(三)建筑企業總機構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地稅機關在為企業開具建筑業發票時按開票金額的0.2%預征。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企業在申請開具發票時,仍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一律視同獨立納稅人,按本規定第一條執行。二、關于個人所得稅(一)建筑工程項目經營成果全部或部分歸屬個人及個人掛靠建筑企業承攬建筑工程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開票金額的0.5%。所在企業為領購發票的,由企業按工程項目收入代扣代繳;為代開發票的,由主管地稅機關開具發票時按開具發票金額核定征收。(二)工程項目所得全部歸屬企業,且能提供下列資料,經工程施工地主管地稅機關審核確認,可不按“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1、企業承攬建筑工程設立項目部時,應向建筑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提供下列資料:(1)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筑項目施工合同(協議)及復印件;(2)企業設立項目部的文件及項目部成員名單;(3)公司提供項目部從事經營的資產依據。2、企業申請代開發票時提供以下資料:(1)工程項目使用主要材料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簿、銀行付款憑證復印件;(2)企業項目經理(負責人)、組成人員的工資表及發放工資的入賬憑證、賬簿復印件;(3)企業為項目經理及組成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的繳納憑證及復印件;(4)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代扣項目經理及組成人員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證明及復印件;(5)其它主管地稅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資料。(三)在我市從事建筑業的,建筑項目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在工程作業地繳納,其他項目所得由單位所在地支付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核準,可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本公告自 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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