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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稅發[2000]117號 關于明確我市增值稅納稅地點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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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我市增值稅納稅地點的通知 發文字號:大國稅發[2000]117號 發文日期:2000-04-13 各分局、各市(縣)國稅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二十二條對增值稅納稅地點的規定和我市國稅系統實行稅收屬地管理的基本原則,現將我市增值稅納稅地點具體規定如下,請遵照執行: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分支機構: 1.發生銷售行為;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不核算盈虧或者雖核算盈虧但無分配處理權。 我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金州區、普蘭店(市)、瓦房店(市)、莊河(市)、長海縣、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旅游度假區均各屬同一縣(市)。 外省市企業在我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在我市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者收取貨款的行為即為發生銷售行為;本市企業在本市范圍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的行為即為發生銷售行為。 二、納稅人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相互間貨物移送互不開具發票,使進、銷項憑證不在同一機構而需由總機構統一納稅的,可向其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征稅機關申請,報經市國稅局批準由總機構統一清算稅款。但其各分支機構必須按市國稅局確定的預征率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三、對我市納稅人在本市范圍臨時到外區、縣 (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再開具證明單,一律依 4%的征收率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所交。稅款回機構所在地視為當期已納稅額;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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