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2號 2012.1.11
為方便臺灣農產品出口大陸,自2012年2月1日起,海關總署2005年第37號公告及2007年第6號公告(2011年第85號公告修改)項下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進口農產品,每批貨物經海關依法審定的完稅價格不超過600美元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可免予提交原產地證書。
對上述貨物,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同時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格式,提交原產地聲明(詳見附件)。
上述原產地聲明所列的一項或者多項貨物應為同一批次的進口貨物,且僅對應一份《進口貨物報關單》。
特此公告。
附件:原產地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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