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建的辦公大樓安裝了CK報警設備和監控設備,在計算房產稅計稅依據時,會計對CK報警設備和監控設備是否納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產生了疑問。是否作為計稅依據,應根據設備的性質與功能具體分析。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字〔1987〕3號)第二條規定,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第一條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參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稅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有關政策和征管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0〕1718號)第三條關于“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的規定精神,對于制冷供暖系統、消防系統、監視系統、電子防盜系統、閉路電視和有線電視系統等設施,應一并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
根據上述規定,CK報警設備和監控設備應屬于以房屋為載體的,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智能化樓宇設備,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