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直通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管理,優化出口貨物退(免)稅流程,提高退稅服務效率,加快出口退稅進度,促進外貿事業的健康發展,按照“優化流程、風險可控”的原則,制訂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直通申報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對進銷渠道相對穩定、風險度低的貨物實行出口退稅直通申報,單獨流轉,優化流程;優先審核,優先審批,優先退庫,引導外貿企業對出口退稅的貨物進行分類申報。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按照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且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貿企業。
第二章 出口退稅直通申報范圍
第四條寧波市國家稅務局根據我市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總體情況,按照風險可控的原則,合理確定直通申報的范圍,并結合實際情況對其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將選擇適當的方式將直通申報的范圍及有關信息對外予以發布。
第三章 出口退稅直通申報流程
第六條外貿企業按照出口退稅直通申報范圍,在當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自行對其自營出口業務進行分類,將符合直通申報范圍的出口退稅單獨批次進行申報(具體申報方法見附件四),并以關聯號首位加“Z”以及申報表加“(直通申報)”予以區分。外貿企業不能正確進行分類申報的,稅務機關按照一般程序進行出口退稅審核審批。
第七條對符合直通申報條件的出口退稅申報,只需提供電子申報數據及紙質退(免)稅申報表,免予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紙質憑證。企業應將紙質憑證在當月申報期內收齊并按電子申報順序裝訂成冊,留存備查。
第八條外貿企業利用出口退稅遠程申報系統對其直通申報數據先進行預審,符合直通申報要求的,按照本辦法進行直通申報。
第四章 出口退稅直通申報職責
第九條出口退稅直通申報的初審、復審由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負責。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的初審、復審工作職責設置崗位,建立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初審負責受理符合直通申報條件的出口退稅申報,并審核報表的勾稽關系后在“審單情況”欄填具審單情況,同時負責事后定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的要求抽查企業留存備查的出口退稅單證進行審核;復審負責按照國稅發〔2005〕51號文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后在“機審情況”欄填具機審情況。
各崗位應按照《關于明確〈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便函〔2007〕5號)的要求簽字并蓋章后報市局審批。
第十條稅務機關對出口退稅直通申報實行優先審核,優先審批,優先退庫,應在正式受理通過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退庫。
第五章 出口退稅直通申報后續管理
第十一條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直通申報資格的暫停由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核定并報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直通申報的后續監管工作,對已經審核審批的直通申報,建立事后審核抽查機制。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對審核中發現異常出口業務的,應暫緩辦理該企業尚未審核審批的出口退稅申報,待核實有關問題后,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在審核中發現申報錯誤較多的企業,可以在一年內,對其出口的貨物暫停出口退稅直通申報資格。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在后續監管、日常管理或案件查處中發現外貿企業存在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行為的,自發現之日起兩年內,對其出口的貨物暫停出口退稅直通申報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寧波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從2012年5月1日(以2012年出口貨物的申報日為準)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