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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企[2005]12號 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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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發文日期: 2005-01-26 發文字號: 財企[2005]12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直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財政部制定的《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發布后,對規范企業公司制改建中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行為,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國有經濟結構的調整,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企業重組改制的深入進行,在執行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加以完善。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企業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財務處理 改建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工資余額中,屬于應發未發職工的工資部分,應予清償;在符合國家政策、職工自愿的條件下,依法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可轉為個人投資。屬于實施“工效掛鉤”等辦法提取數大于應發數形成的工資基金結余部分,應當轉增資本公積金,不再作為負債管理,也不得轉為個人投資。 改建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余額,應當轉增資本公積金,不再作為負債管理,也不得轉為個人投資。因醫療費超支產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資本金彌補。 二、關于預提企業內退人員生活費及社會保險費等的財務處理 改建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在冊職工實行內部退養的,所需內退人員生活費及社會保險費等,應當作為管理費用,據實處理。 國有企業在分立式改建情況下,改建企業內退人員實行統一管理的,經批準可以從改建企業國有凈資產中預提所需的內退人員生活費及社會保險費等,并實行專戶管理。預提數額以改建企業可支付的國有凈資產為限,不足部分作為管理費用,由內退人員的統一管理單位據實承擔。 三、關于母公司對子公司在公司制改建中核銷國有權益的財務處理 在企業集團內部,子公司實行公司制改建,由于資產損失或產權轉讓等原因,經核實批準實際折股的國有權益或國有產權轉讓作價少于原有賬面價值的,母公司相應核銷對子公司的股權投資,投資損失可以轉入年初未分配利潤,依次以結余的年初未分配利潤及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實現的稅后利潤彌補。 抄送:解放軍總后勤部,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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