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股息紅利非居民稅收專題檢查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4〕317號)要求,我局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股息、紅利非居民稅收專題檢查工作。根據“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總體要求,為幫助納稅人及代扣代繳義務人對稅收法律、法規的理解,提高自我遵從稅法意識,特將本次專題檢查的主要內容、涉及的稅收政策、稅收風險點、稅務管理措施等進行提示,請各相關納稅人根據風險提示內容認真核對自查,以降低稅收風險。 一、檢查內容 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投資方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情況。
二、檢查年度 自查時間范圍為2012年度和2013年度(股息分配實施年度),涉及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的,應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時間安排 201*年9月1日至9月15日,由扣繳義務人對其代扣代繳義務履行情況進行自查,對存在的問題自行改正。 20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稅務機關采集數據,進行風險分析,核實風險任務,并對稅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四、相關基本稅收政策規定 (一)扣繳義務人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
(二)扣繳時限 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于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條)
五、稅收風險點提示 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將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關注: (1)是否存在董事會等機構已作股息分配決議,尚未對外實際支付或支付給境外股東指定的境內關聯企業或利益相關方,應扣未扣稅款問題; (2)是否存在采用隱性的或變相的股息分配方式(比如采取股東借款方式)向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問題。 (3)是否存在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資,應扣未扣稅款問題。 (4)是否存在非居民企業選擇協定股息稅率優惠地區,通過代理公司、設立導管公司等形式,利用協定的優惠條款進行稅收規避的問題。 (5)是否存在盈余公積和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資,應扣未扣稅款問題。 (6)是否存在非居民企業未按《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直接適用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的問題。 (7)是否存在對外支付股息、紅利,應扣未扣稅款問題; (8)其他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相關的非居民企業稅收風險。
六、稅務管理措施 (一)對扣繳義務人經自查發現存在應扣未扣、應繳未繳稅款,主動申報補稅的,稅務機關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征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
(二)對9月15日后,稅務機關通過風險分析,發現扣繳義務人存在應扣未扣、應繳未繳稅款等問題的,除對相關稅款、滯納金進行追繳外,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對扣繳義務人進行處罰。
(三)對存在采用隱性的或變相的股息分配方式(比如采取股東借款方式)向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等,疑點明顯、證據充分的避稅嫌疑企業以及涉嫌濫用稅收協定的企業,稅務機關將立案調查。
(四)對外資企業未申報聯合年報數據及聯合年報數據與稅收征管資料數據或企業年度審計報告數據不一致的,稅務機關將進一步核實,如發現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或聯合年報中存在虛假申報等行為,稅務機關將向商務、工商、外匯管理、財政等部門提交不誠信企業名單,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風險點描述—— (一)董事會已作股息分配決議,尚未對外實際支付或支付給境外股東指定的境內關聯企業或利益相關方,未扣繳稅款;
(二)采用隱性的或變相的股息分配方式(比如采取股東借款方式)向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
(三)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資,應扣未扣稅款;
(四)非居民企業選擇協定股息稅率優惠地區,通過代理公司、設立導管公司等形式,利用協定的優惠條款進行稅收規避;
(五)盈余公積和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資,應扣未扣稅款;
(六)非居民企業未按《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直接適用稅收協定優惠稅率;
(七)對外支付股息、紅利,應扣未扣稅款;
(八)其他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相關的非居民稅收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