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9月26日寫了《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要點蠡測》一文,是對當時還沒有出臺的財稅[2014]75號文件的幾點預測,不幸的是大部分被言重了。筆者將再次管窺蠡測、不揣淺陋,結合經驗談談這個文件中的疑點。
一、這個文件在敘述上增加了理解記憶的難度 通常來講,寫文章做作文,都是先談一般的,再談特殊的,這樣就很好理解了,記起來也方便。可是75號文件劈頭就說六大行業如何處理,六大行業中的小微企業如何處理,然后才說所有行業如何處理,乍一看還一頭霧水呢,很容易就記錯了。
我們把文件的第二條和第一條對調,簡單的重新梳理一下這個加速折舊的規定:
所有行業的儀器設備,都必須滿足兩條要求,即“專用”和“用于研發”,100萬以內的,一次進成本費用,100萬以上的,加速折舊。
這是一般的、肯定的情況,接下來就是特殊的、否定的情況。
對于六大行業,就可以“顛覆”這兩個要求(當然也適用這些要求),如果“不是用于研發的”,也可以加速折舊,但沒有100萬以內的情況了,如果“不是專用的”研發儀器設備,而是通用的或者共用的,那就只有六大行業中的小微行業,才完全適用前述規定。
您看,我們來個田忌賽馬,調換一下表述順序,就清晰了就綱舉目張了。
二、這個文件在時間上,仍然模糊 文件對儀器設備的時間要求,做了雙重標準,但仍不明確。一個是必須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一個是“新購進”的。
我們要強調的是,“新購進”和“購進”不是一回事,因為不管撰寫者是什么想法,我們首先認為,一個正式的國家文件,每一個字都有用,否則就是廢詞廢話廢字,所以研究者必須字斟句酌,搞清含義。
這個文件的積極意義一個是促進企業固定資產重置更新,增加投資、提高技術,一個就是為企業節約必要生產資金,這樣來講,一般意義的理解,只要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購入的,就符合時間要求了,網上分析文章大多也是這么認為的。
筆者的異議就在于,如果這樣理解文件,那這個“新”字還有什么用呢?那不就是直接說“2014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嗎?還“新購進”的干嘛?
“新購進”就是“新買的”,如果2014年4月買一件衣服,你穿到現在,10月31日,我問你這衣服啥時間買的,您會告訴我“這是新買的”嗎?
所以筆者認為,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0月30日之間購買的,已經做賬提折舊、已經投入使用的儀器設備,不適用這個文件,如果這個期間購進的,但由于沒有發票或者由于需要建造掛在在建工程中或者其他原因沒有使用沒有入賬提折舊的,因為東西還是“新”的,所以可以適用文件。
我這樣理解文字似乎狹隘了,但我只是提出來,如果我理解偏差了,也就證明了這個“新”字多余到惹了不小的麻煩的程度了。
三、5000元以內的,不分新舊 文件第三條明確了一種固定資產,就是5000元以內的,所有行業,只要是“持有的”,沒說是不是新購進的,都可以一次進成本費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只要這個資產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就行,不管做沒做賬、使沒使用,雖然這一條連“2014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都沒講,但文件明確是從2014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那以前的舊資產自然應該不適用的。
筆者就是從這一條的“持有的”看出“新購進”的“新”字是有含義的。
四、時間上“新”,但資產不見得“新” 文件只提到“新購進”,并沒有提資產是新資產,所以購入舊資產,也應該適用這個文件。那么,企業采購舊的固定資產,或者用舊的非貨幣性資產換取舊的非貨幣性資產,也應該適用這個文件規定唄?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處置舊資產,都要繳納增值稅,其中只有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購買方才能抵扣進項的,但加速折舊卻節省了生產資金。
五、儀器設備的“專用”與“共用”或“通用”的判定缺乏標準 文件強調了儀器設備的用途,研發與生產“通用”的,適用什么稅收政策,只能“專用”的適用什么稅收政策,很多儀器設備都是既可以專用又可以共用的,既然稅法不能細分,那很大程度上就依靠企業的職業判斷了。
六、會計如何處理 這是企業財務人員比較關心的,就是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保持一致、還是會計上按既定原則處理、與稅法不一致的做納稅調整。這是兩種處理方法,各有利弊。
首先,上市公司肯定不愿意與稅法保持一致,因為加速折舊會減少企業利潤。
其次,財務人員大多不愿做納稅調整,因為麻煩。
再次,雖然稅法有規定,加速折舊的可以做納稅調減,但很多地方稅務機關就是不愿承認這個規定,迫使企業不得不做會計處理。
企業應該根據這幾種情況,自行決定。我這里只想說一個問題,就是如果稅法文件事實上允許了企業對2014年1月2日至10月30日間購進的已做會計處理的固定資產做出會計調整和稅法調整,企業的會計調整是屬于會計政策變更還是會計估計變更呢?
筆者認為是會計政策變更。
因為雖然會計準則明確了折舊年限、方法、殘值的變更是會計估計變更,但那也是有原因的,就是變更以后會更好更準確,或者以前的決定是錯誤的或者不合乎時宜或現在情況的,而我們所做的變更顯然是為了迎合這個稅法文件的,這個稅法文件是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文的,可以看成是半個會計政策吧,所以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會計政策變更來處理,應該考慮變更對期初數的影響的。
七、加速折舊的方法 文件強調了加速折舊的方法有四種,一次計入成本費用,按照不低于稅法規定最低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
其中雙倍余額遞減法在實務中還有很多種,用友財務軟件中就有兩種。稅法所說的,應該是會計準則中規定的。所以簡單的判斷,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和會計師職稱考試中規定的是哪種雙倍余額遞減法,稅法文件所規定的就是哪種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