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71號 2008.9.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重組改制上市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其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在重組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194.67億元,直接轉計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的資本公積,作為國有資本,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上述經過評估的資產,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屬企業可以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稅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