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價〔2002〕商661號 2012-12-27稅屋提示——依據閩價商[2015]8號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農村電網維護費有關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
根據《國家計委關于加快實施城鄉用電同價工作的通知》(計價格[2002]6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電力體制改革中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1號)的規定精神,現將我省農村電網維護費的核定及免征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農村電網維護費的核定問題:省電網直供營業區的農村電網維護費為0.10元/千瓦時;各躉售縣(市、區)電力公司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應由各設區市物價局根據省物價局批復的各躉售縣(市、區)城鄉用電同網同價方案中核定標準會同級國稅部門后具體下達。
二、對于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各地國稅部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2]421號的規定精神,給予免征增值稅。各供電單位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抄見電量起執行。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