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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稅一[1997]28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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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浙地稅一[1997]28號 發文日期:1997-05-05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二分局、外稅分局、稽查分局: 各地在貫徹營業稅制中相繼提出了一些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對引水工程公司將水從水庫引向水廠所取得的收入,應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對航運公司將船舶連同公司船員提供給其它單位使用所取得的收入,按全額依“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在對電信部門向公用電話亭等代辦單位收取的話費征收營業稅時,若代辦單位以扣除手續費、服務費等后的余額上交給電信部門,對電信部門可按實際取得的收入計征營業稅?! ∷?、經營溜冰、游泳、釣魚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經營按摩、桑拿浴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六、轉讓進出口貨物配額權所取得的收益,不征收營業稅?! ∑?、企事業單位因無力還貸等原因,將其抵押的房產所有權移歸放貸單位所有,對該單位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計稅依據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確定 ?!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過程中,在收取預收款時代其它單位收取的各種費用,應并計預收款計征營業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預收房款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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