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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2000]2號 國務院關于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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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發文日期:2000-01-11 發文字號:國發[200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4年實施的稅制改革,進一步強化了稅收法制,規范了稅收管理,基本上遏制了越權減免稅的現象。但是,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為了緩解企業困難或實現其他經濟目的,違反有關規定,采取稅收先征后返(也稱列收列支)的辦法,對企業已繳納的稅收予以返還。這種做法不僅擾亂了稅收秩序,違背了統一稅政、集中稅權的原則,而且違背了公共財政的要求,削弱了財政調控能力,甚至形成了潛在的財政風險,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制止。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減免稅手段吸引投資,更不得以各種方式變通稅法和稅收政策,損害稅收的權威。要從全局高度,充分認識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統一思想,統一行動,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檢查糾正。各地區自行制定的稅收先征后返政策,從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二、根據現行有關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除屠宰稅、筵席稅、牧業稅的管理權限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稅種的管理權限集中在中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稅收法律、法規明確授予的管理權限之外,更改、調整、變通國家稅收政策。先征后返政策作為減免稅收的一種形式,審批權限屬于國務院,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后返政策。對于需要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原則上應通過財政支出渠道安排資金。如確需通過稅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批準后才能實施。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對本地區糾正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情況進行認真督查。凡拒不糾正繼續擅自保留的,中央將相應扣減對該地區的轉移支付和專項補助,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在抓緊清理稅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同時,要繼續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權限的通知》(國發[1998]4號)精神,清理和糾正本地區、本部門越權減免稅和隨意批準緩稅、欠稅、包稅以及征收“過頭稅”等行為,整頓財稅秩序。 各地區、各部門要在2000年3月31日前將本通知貫徹落實情況報告國務院,同時抄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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