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 2013.1.5提示——依據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代開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本法規第三條自2014年10月11日起廢止。
為規范全省主管國稅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提交的資料為:
(一)稅務登記證副本(查驗);
(二)《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三)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的書面合同或者書面確認證明。
二、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寫《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繳納稅款申報單》(見附件),《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2號)所附《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繳納稅款申報單》廢止。
三、[本條款失效]主管國稅機關不得為下列小規模納稅人代開普通發票: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取并開具普通發票,臨時需要開具超過版面的發票,應當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增加發票領取數量或擴大版面。
(二)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應根據納稅人行業和經營規模限量供應發票。
(三)跨縣、市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應當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
四、各辦稅服務廳應安裝計算機、打印機為沒有設備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相應服務。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繳納稅款申報單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