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源頭控管,加強重大項目稅收管理。
加強重大項目稅收源頭控管力度,各級地稅機關根據稅收征管需要,可以委托項目建設單位(資金撥付單位)代征重大項目營業稅等各項稅收。
對重大項目實行雙向報告制度。建設單位應按月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報送《建設單位付款供料情況報告表》;施工企業在按月報送《營業稅納稅申報表》的同時,報送《施工單位收款收料情況報告表》,進一步延伸稅源監控的鏈條,提高計稅營業額的完整性、準確性。
二、嚴格執行稅收法規政策
各地各部門不得擅自越權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對已出臺的要進行清理,停止執行,并積極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對重大項目進行稅收檢查。
三、完善重大項目管理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項目登記制度。
建筑施工許可證發放單位或開工報告審批單位應建立快速的信息傳遞機制,確保項目登記順利開展。重大項目施工單位應在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簽定、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審批通過之日起30日內,到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登記。
(二)建立清稅與驗收協作機制。
對已竣工的項目,在驗收前,施工企業應到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稅收清算。凡施工單位未提供主管地稅機關開具完稅證明的,業主單位要督促其及時辦理完稅,并向同級地稅機關通報。業主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未按規定提供有關信息,導致稅收流失的,由該單位負責協助地稅機關追回應當征收的稅款,并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強化重大項目涉稅審計。
對重大項目進行決算審計時,要將完稅情況列為必審內容。未按規定完稅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并將情況通報地稅機關。
(四)嚴格工程發票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各建設單位在撥付或支付工程款項時,須憑地稅機關監制的“建筑業統一發票”支付費用或撥付工程款。對不能提供地稅發票的,不予支付和結算工程款。建設單位不得使用外地發票、不得使用“白條”或收款收據支付和結算工程款。對未按規定取得、開具發票的單位,相關部門(單位)要停止撥付資金。
(五)強化項目稅收預算編制工作。
各地各部門在編制項目規劃和資金預算時,要將項目建設各環節應納稅款準確、足額編入預算,必要時可咨詢當地地稅機關,避免建設資金出現缺口,影響及時、足額繳納稅款。
(六)實施稅款優先保障機制。
各級財政部門、各建設單位在撥付或支付工程款時,應優先安排項目繳稅所需資金,保證完稅進度與計量工程款支付進度同步。
四、加強重大項目稅收征管
(一)強化區外建設施工單位稅收征管。
1.凡在我區設立并已經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區外建筑企業的分支機構,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有效證明的,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征收企業所得稅。
2.凡以總機構名義到我區經營的區外建筑企業項目部,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有效證明的,按其實際經營收入的0.2%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3.凡區外來我區經營的建筑企業的分支機構(或項目部),不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完整提供有效證明的,作為獨立納稅人按其實際經營收入的2.5%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鼓勵外地施工單位在我區進行法人登記。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地稅、工商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入桂企業管理,做好服務對接工作,積極為外來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和政策優惠,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特別要用好用足相關優惠政策,吸引外地施工單位在我區設立獨立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并在我區辦理工商登記。
(三)組織開展重大項目稅收清理。
各級政府要組織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審計、地稅等相關部門開展一次重大項目稅收清理工作,加大執法力度,確保稅收政策法規落實到位,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為下階段“營改增”工作順利實施打好基礎。
(四)嚴格稅收票證管理。
各級政府要組織地稅、國稅、公安、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做好重大項目稅收發票、外管證等涉稅憑證的管理和檢查工作,加大對違反發票管理行為的查處力度,防止用票單位使用非法票據入帳,偷逃稅款。
五、建立重大項目稅收考評機制
各地各部門要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高度,提高對重大項目稅收管理重要性的認識,正確處理項目推進與依法治稅、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把重大項目稅收管理納入績效考評,促使各部門各單位積極支持和配合地稅機關加強項目稅收管理,以提高稅法遵從度,切實維護國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