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修訂]
(1987年2月11日陜西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11年2月25日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按稅法規定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教育費附加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納費人),應當依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辦法,繳納教育費附加。
第三條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和減免,繳納環節和繳納地點,應按照征收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繳納教育費附加,應當以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二、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消費稅、增值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三、實行定期定額和定率并征辦法納稅的個體工商業戶,只按實際負擔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部分計算征收教育附加。
四、稅務機關委托代征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由代征單位同時征收教育費附加。
五、對納稅人照章查補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應同時補征教育費附加。
第四條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稅務機關有權對繳納教育費附加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以及繳納教育附加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按專項資金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于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
縣(市、區)級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設區的市教育部門商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必要時可適當集中一部分,用于各縣(市、區)之間的調劑平衡;省可根據各市征收教育費附加的實際情況,適當提取一部分數額,用于地區之間的調劑平衡。具體提取辦法,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六條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在每年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教育費附加收支情況時,應同時抄報同級稅務機關。
第七條凡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單位,應當先按《暫行規定》和本辦法繳納教育費附加;然后由教育部門給辦學單位返還已繳納數的百分之八十,作為對所辦學校經費的補貼。
第八條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第九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