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生產銷售某凈水設備,除了向客戶銷售設備外,還向客戶提供與該設備相關的安裝調試、使用技術服務、操作培訓等服務。該技術可能既有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改增”),也可能有營業稅勞務。以往,我公司將該銷售設備和服務簽訂在一個合同中,且為一個總的報價,全部按17%開具增值稅發票并申報納稅。現我公司考慮將服務部分和設備銷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甚至可以單獨簽訂合同,那么,我公司可否分別按銷售設備,提供增值稅勞務、提供營業稅勞務適用不同的稅率進行開票和納稅申報?若可以,是否一定要將各項目分別簽訂合同,或在一個合同中將各項金額分別列示?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試點納稅人〔指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混業經營。 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根據上述規定: 1、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及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 2、銷售貨物并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即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除了“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外,應作為混合銷售行為,一并按照設備適用稅率17%繳納增值稅。
3、“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銷售額與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銷售額及勞務營業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