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14 為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不斷改進納稅服務工作,進一步強化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技術服務單位”)銷售和服務行為的監督,現就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CA數字證書等項目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稅控系統種類及適用對象
(一)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通過增值稅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其中,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機動車的,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提供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收費標準
(一)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應當向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技術服務單位購買。江西省范圍內的技術服務單位為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江西百旺金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擔增值稅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服務和增值稅稅控專用設備的銷售工作。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二)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價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確定。價格依據和標準如下: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產品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1341號)和《轉發國家發改委〈關于降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的通知》(贛發改收費字[2009]1372號)等文件規定,金稅卡零售價格為1188元,IC卡零售價格為79元,讀卡器零售價格149元;增值稅防偽稅控技術維護收費標準各省可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每戶每年370元基礎上上下浮動10%。江西省發展改革委將此項收費標準核定為每戶每年407元。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核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USB金稅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報稅盤零售價格為每個230元;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TCG-01稅控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TCG-02報稅盤零售價格為每個230元。技術服務單位在提供服務時,對使用稅控盤系列產品的納稅人,按每戶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術維護費。
三、CA數字證書及涉稅軟件技術支持服務
(一)使用CA數字證書的必要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50號)第六條規定:“電子繳庫信息的傳輸實行全過程加密及身份確認,能夠保證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認性。”《國家密碼管理局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國密局發[2009]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電子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根據業務需要采用電子認證服務。”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務部門應當從(電子政務外網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目錄)中選擇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網上納稅申報軟件管理規范(試行)〉的公告》(2010年第3號)第十四條規定:“網上納稅申報軟件,應當采用必要的安全認證措施,解決網上納稅申報的身份識別問題。”根據上述規定,為明確征納雙方責任,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保證網上辦稅信息的安全、完整、不可篡改和不可否認,我省國稅系統采用江西省數字認證中心提供的電子認證服務。納稅人辦理網上申報、網上繳稅等涉稅事宜時,需購置江西省數字認證中心提供的CA數字證書。數字證書用于相關發票開具、網上申報、網上認證、網上報稅等涉稅事宜的多項應用。
(二)CA數字證書收費依據和標準。根據《關于核定數字證書服務費收費標準的批復》(贛發改收費字[2005]130號)規定,企業或機構身份證書CA數字證書注冊費最高為550元,維護費每年最高為700元。根據《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網上申報系統CA認證及涉稅軟件技術支持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贛國稅函[2005]72號)規定,CA數字證書新開戶收費300元(含開戶費和證書介質費),每年服務費80元。
(三)涉稅軟件技術支持服務收費依據和標準
涉稅軟件技術支持服務是指網上申報、網上認證、網上報稅等應用系統的技術支持服務。納稅人涉稅軟件的技術支持由技術服務單位承擔。納稅人可依據《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網上申報系統CA認證及涉稅軟件技術支持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贛國稅函[2005]72號)規定,本著自愿原則與技術服務單位簽訂服務合同,繳納每戶每年200元的服務費。
四、其他有關政策支持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608號),自2013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各類稅務發票,取消收取發票工本費。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和按年(次)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技術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專用設備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納稅人購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自購買之日起3年內因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的,由專用設備供應商負責免費維修,無法維修的免費更換。
五、監督管理要求
(一)增值稅稅控系統通用設備由納稅人自行準備,技術服務單位應明確告知納稅人稅控系統對通用設備的要求。增值稅稅控系統通用設備主要為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儀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納稅人強行推銷、搭售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儀等通用設備、軟件或其他商品;未經納稅人同意,不得強行服務、強制收費。技術服務單位不得向初始用戶收取稅控系統的培訓費、證書費、換證費等相關費用。
(二)技術服務單位應就稅控系統和稅控專用設備提供培訓、安裝、調試、軟件故障維護、熱線咨詢及技術支持服務,對通過電話或網絡等方式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在24小時內做出響應,現場排除故障不得超過1個工作日。
(三)各級國稅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1]132號),加強對技術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及時妥善處理納稅人的相關投訴,有效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江西省國稅系統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質量投訴電話:12366;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全省服務監督電話:400-110-7799;江西百旺金賦科技有限公司全省服務監督電話:400-611-2366。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