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逾期或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
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防范稅收執法風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以下簡稱《公告》),現就逾期或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超期扣稅憑證”)抵扣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辦理超期扣稅憑證抵扣事
項時,應審核納稅人申請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公告》規定。審核通過的予以受理;審核未通過的,應及時告知補正并將申請資料退還納稅人。
二、申請受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開展案頭審核和實地核查工作,重點審核納稅人逾期或已認證未申報理由是否充分、第三方證明或說明是否具有邏輯性、資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納稅人超期扣稅憑證所載明交易是否真實發生,貨物購銷存(或領用存)、貨款支付、貨物銷售情況是否正常,開票方是否繳納稅款等。實地核查工作不得少于2人,并應在實地核查結束后出具核查報告并簽字確認。
三、實地核查后,主管稅務機關將申請事項及核實情況在辦稅服務大廳公告欄內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公開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納稅人基本情況、超期扣稅憑證所列交易情況,逾期或未按期抵扣原因、造成逾期或未按期抵扣有關人員情況、主管稅務機關處理意見、經辦人員、反映情況方式、稅務機關監督電話等。辦稅公開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四、辦稅公開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有關人員應在《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上簽署明確核對意見,意見內容必須包括:1.交易是否真實;2.造成超期原因是否客觀、真實,其中因辦稅人員造成超期的,辦稅人員是否是唯一保管人;3.原件、復印件核對是否一致;4.是否有收到投訴等。
五、對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申請事項,主管稅務機關及其所屬設區市局審核無誤后,以正式文件逐級上報,并將《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第三方證明或說明、實地核查報告掃描件,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作為附件一并上報。文件需會簽法規部門,抄送監察部門,并在外網或辦稅服務大廳主動公開。
六、納稅人申報抵扣已審批通過的超期扣稅憑證,因“一窗式”票表比對異常,應上門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進行處理。《比對異常轉辦單》和其他審核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一并存檔備查。
七、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超期扣稅憑證申請企業的后續管理工作,將申請納稅人作為納稅申報異常對象,對其增值稅納稅情況開展納稅輔導和納稅評估,評估所屬期為超期扣稅憑證所屬年度。納稅評估發現申請納稅人存在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或偷稅、騙稅行為的,應及時移交稽查部門。
八、主管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做到公開透明、責任落實、操作規范。省局將定期督查超期扣稅憑證抵扣辦理情況,對違規辦理的,將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特此通知。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