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海安縣國稅局稽查局向江蘇省某置業有限公司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補繳企業所得稅117.2萬元,罰款31.45萬元,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22.9萬元。 該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005年10月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法定代表人為蔡某,注冊資本8074.8萬元,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房屋中介業務,企業所得稅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管理。 今年初,海安縣國稅局稽查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該公司存在少計營業收入逃稅的問題,該局于是對該公司2008年~2010年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進行立案檢查。經查,該公司2008年申報應納稅所得額558.56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139.64萬元;2009年申報應納稅所得額547.08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136.76萬元;2010年申報應納稅所得額1782.01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445.5萬元。該公司財務核算健全,配有專職的財務總監,涉稅調整全面,企業的利潤率、應納稅所得率均處于正常值范圍。企業的申報數據、成本核算、銷售成本結轉、入賬發票審核均未發現重大問題,群眾來信反映的問題也無法找到證據印證。 針對初查結果,稽查人員調整思路,決定從記賬憑證入手,認真審核入賬原始憑證,力爭發現疑點,為案件檢查找到突破口。該公司2010年4月的一張記賬憑證中,記載了該公司補繳城市房地產稅的情況。在稅票上該公司的財務人員作了如下說明:海安縣某服務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開具設備租賃費,地稅部門要求在江蘇省某置業有限公司申報房產稅,其他稅金因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已申報,故置業有限公司無需申報。服務管理有限公司與置業有限公司是什么關系?其應繳的城市房地產稅為什么要在置業有限公司申報?并由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帶著疑問,稽查人員到地稅稽查部門進行調查了解,并查閱了地稅部門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原來,海安縣某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和海安縣某置業有限公司是關聯公司,投資人、法定代表人均為同一人,海安縣某服務管理有限公司是海安縣某置業有限公司附設的物業公司。之所以讓置業有限公司補繳城市房地產稅,是因為在服務管理有限公司賬上只有資產租賃收入,卻沒有能帶來收入的相應資產,出租資產的產權屬置業有限公司。面對稽查人員外圍調查獲得的證據,置業有限公司的相關涉案人員不得不提供了相關資料,供述了其精心策劃的逃稅事實。 原來,該置業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地段位于海安縣中心,由于其開發的店面房售價過高,導致大量積壓,公司只能自行組織招商出租。為增強店面房出租的市場競爭力,公司出資給店面房安裝了空調,希望提高出租率,給企業帶來收益。在此過程中,采取擴大空調費用分攤面積、利用關聯公司隱瞞租賃收入等手段想達到逃稅的目的。一是將應在店面房可售面積內分攤的空調及安裝費支出602.79萬元,擴大在全部開發產品可售面積內分攤,造成2009年度多計已售開發產品成本296.19萬元、2010年度多計已售開發產品成本16.48萬元。二是2006年8月與上海某超市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將部分店面房及附屬設備房出租給對方,合同約定2008年、2009年兩年租金均為285.6萬元。其中,房屋租金114.24萬元,設備租金114.24萬元,物業管理費57.12萬元。該公司將應由自身獲得的設備租金收入228.48萬元擅自劃歸給了其關聯的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因為該公司是處于經營虧損的公司,造成置業有限公司2008年、2009年度均少計營業收入114.2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