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署監[1997]416號 對出境口岸免稅店經銷國產品試行退稅政策有關事宜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61 |
|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出境口岸免稅店經銷國產品試行退稅政策有關事宜的通知發文日期: 1997-05-19 發文字號: 署監[1997]416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免稅店經營國產品試行退稅政策的復函》(國辦函[1996]58號)法規,對國家旅游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以下簡稱中免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國產品試行退稅政策。現將有關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試行國產品退稅政策的經營單位限國家旅游局所屬中免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其它各類免稅店暫不實行國產品退稅政策。供應對象為已辦完出境手續即將出境的旅客。試行退稅的國產品品種包括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保健品(包括藥品)等六大類,其中國產卷煙由中免公司向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以下簡稱煙草進出口公司)免稅收購,其它品種則以含稅價收購。 二、國產品調入免稅店監管倉庫,海關憑加蓋有中國免稅品公司報關專用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一式四份和有其它有關單證辦理物品入庫手續,并將其中二份《報關單》(其中一份為辦理退稅專用聯)退有關免稅店,同時按法規征收監管手續費。免稅店應及時將《報關單》退稅專用聯送交主管免稅店退稅業務的稅務部門備案。 三、中免公司各免稅店應于每10日前向主管海關提交上月國產品進貨、銷售、調出及庫存情況表和《國產品核銷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格式見附件一)及其它有關單證,辦理上月國產品銷售或調出數量的核銷手續。《申報表》一式三聯,加蓋有本店業務公章和中免公司統一印章(印模見附件二)。免稅店填寫《申報表》時,應區分銷售和調出兩種類別數量,并在“銷售/調出數量”欄內相應劃銷非申報類別的字樣。海關在辦理核銷手續時,應根據免稅店申報的類別,在《申報表》“備注”欄內作相應批注(屬銷售的,批注“銷售數量”字樣,屬調出的,批注“調到XX免稅店數量”字樣),并于辦理核銷手續后,將《申報表》第一聯留存備核,第二聯退申報單位作為向稅務部門辦理退稅或核銷手續的證明,第三聯由申報單位存查。 四、免稅店之間調撥已進入海關監管倉庫的國產品,應報經主管海關批準并報稅務部門備案,海關比照轉關運輸貨物法規辦理。其中調入地免稅店應按本通知第二、三條法規向當地海關辦理國產品調入及核銷等手續;調出地免稅店應在有關國產品調出后填寫《申報表》,向當地海關申請辦理出國產品核銷手續,調出地海關在收到調入地海關國產品轉關回執后,方可按本通知第三條有關法規辦理核銷。 對調撥的卷煙,調出地稅務部門須將卷煙品牌、數量、價格、免稅數額等情況通知調入地主管稅務部門。調入地主管稅務部門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境口岸免稅店經營國產品試行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82號)文件的法規嚴格管理;對其它商品,有關稅務部門可開具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 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1995]58號文件精神,免稅店經銷的國產卷煙由中免公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數量統一向煙草進出口公司免稅收購,并存入經海關批準的該公司專用監管倉庫,然后再配發給各免稅店銷售。具體手續要求如下: (一)中免公司免稅收購的卷煙進入中免公司監管倉庫,海關一律驗憑有關煙草進出口公司填具的《報關單》(《報關單》上應注明收貨單位為中國免稅品公司)和其它有關單據辦理入庫手續,并將《報關單》退稅專用聯退煙草進出口公司,煙草進出口公司憑以向主管其退稅業務的稅務部門辦理出口卷煙核銷手續。 (二)中免公司將免稅收購的卷煙配發給各免稅店時,須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備案,海關比照轉關運輸貨物法規辦理有關手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應將中免公司配發給各免稅店的卷煙情況通知主管免稅店退稅業務的稅務部門。 (三)各免稅店收到卷煙后,應按本通知第二條的法規辦理卷煙入庫手續。主管免稅店退稅業務的稅務部門應對免稅店送交的《報關單》辦理退稅專用聯所列卷煙品名、數量與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所通知的卷煙品名、數量等進行對照審核,并將結果函復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對免店內銷的卷煙,稅務機關要依法予以補稅。 (四)免稅店經營國產卷煙的核銷以及免稅店之間調撥手續按本通知第三、四條法規辦理。 六、海關辦理國產品核銷手續后,應相應扣減《報關單》所報總量,每次核銷國產品數量相加的總和應與《報關單》所報總量相一致。 七、《報關單》(辦理退稅專用聯)和《申報表》是免稅店向有關稅務部門辦理退稅手續的重要依據,各關受理國產品報關、調出及核銷手續后,應在《報關單》及《申報表》上逐聯加蓋使用防偽印油的海關驗訖章,其中《申報表》上退稅專用聯要加貼防偽標簽。為便于各地稅務部門識別,請各海關將加蓋有關驗訖章印模的《申報表》(樣本) 上報海關總署監管司,由監管司交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發送經海關備案的各主管免稅店退稅業務的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在辦理退稅審核手續時,如發現海關印章和《申報表》可疑應送交有關海關鑒別。海關應指定專人負責鑒定。各免稅店要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國產品退稅手續,并在有關海關和稅務部門備案。 八、中免公司所屬免稅店自1996年9月1日始進貨并售完的上述國產品,凡符合本通知有關法規的,均可按上述法規辦理。 九、《申報表》由海關總署科技司采用防偽技術印制,中免公司統一購買后分發其所屬各免稅店使用。具體實施法規另行下達執行。 十、海關要按法規做好對國產品入、出庫監管和核銷工作,對免稅店專用倉庫的管理要實行雙鎖制,防止國產品回流騙取退稅。對免稅店違反本通知法規騙取出口退稅的,海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有關法規處罰。對旅客攜運進境的國產煙酒,海關一律按有關進口煙酒管理法規辦理驗放手續。各地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法規要求辦理退稅手續,利用科技手段加強對國產品的管理,防止發生騙稅行為。海關與稅務部門應互相配合,加強協作,及時溝通情況,確保此項政策得以順利有效實施。 十一、對免稅店試行國產品退稅是一項新政策,各海關和稅務部門應予積極鼓勵和支持,按法規及時辦理有關退稅手續。由于此項工作目前處于試行階段,試行中有何問題請按系統分別及時上報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一:《國產品核銷申報表》(式樣)(略) 附件二:中國免稅品公司國產品核銷申報專用章印模(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