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國家稅務局 義烏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股權轉讓行為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義地稅政[2010]21號 2010.6.17
國稅局各相關科室、分局(所):
地稅局各相關科室、分局:
目前,我市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以房屋土地作價投資入股的行為日益增多,由于稅收征管模式的差異,分屬于國稅、地稅管理的內資企業、外資企業股權轉讓行為的稅負高低不一。為了統一審核程序,進一步規范內、外資企業股權轉讓行為的稅收征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等文件精神,現對企業股權轉讓行為的審核程序和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股權轉讓的審核程序
國稅、地稅各相關科室、分局(所)要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共同加強對內、外資企業的股權轉讓行為的審核和企業所得稅征管。
1.企業在辦理土地、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或權屬轉移的納稅申報時,先向主管地稅分局報送資料。地稅分局負責對資料進行初審,發現資料短缺的要求企業補齊資料。企業所得稅由地稅部門征管的,地稅分局按規定征收入庫;企業所得稅由國稅部門征管的,地稅分局應告知企業將相關的資料報送國稅局政策法規科或稅源管理四科,由國稅部門進行涉稅審核。
2.國稅局政策法規科或稅源管理四科負責對企業股權轉讓等行為納稅資料及企業所得稅征收的審核工作。
3.企業在國稅部門完稅后,憑國稅證明材料到主管地稅分局辦理其它涉稅事項的審核工作。
4.地稅分局審核完結后報稅政科開具“完稅(免稅)聯系單”。
二、以房屋土地作價投資入股所得稅處理
對企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屋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企業的行為,參照股權轉讓的審核程序辦理。
對企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企業的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1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
三、計稅價格的確認
企業應將股權轉讓(房地產作價投資)所得單項申報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權轉讓以實際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如無法確認實際成交價格的,按以下原則掌握:
1.人民法院以判決書形式確認的價格,按判決書認定的價格作為計稅價格。
2.法院以調解形式裁定的價格、拍賣成交價格、自行協商價格以及中介機構的評估價格等高于我市工業用地最低價格的予以采納,低于工業用地最低價格的以最低價格確認。
3.國稅、地稅部門要嚴格執行我市現行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格規定,因價格原因造成稅負明顯偏低的,地稅部門可要求企業到國稅部門進行復審,并補征稅款。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