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局稅務人員在對A公司進行對外投資情況調研時,意外發現一條重要線索,順藤摸瓜查實A公司構成了香港X公司設在內地的常設機構,最終查補稅款396萬元,并于近日組織入庫。在調查此案的過程中,筆者發現,目前內地企業在境外(特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投資公司的情況比較多。實踐中,境外公司在境內設立的公司或代表處被認定為常設機構的情形很普遍,但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公司后,境內公司被認定為境外公司常設機構的情形卻很鮮見。 注冊在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A公司,由某大型國有控股集團和著名的某日本電機公司共同投資設立。根據權威機構的統計,A公司位列中國工業機器人公司排行榜前10位,屬于行業領軍企業。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局稅務人員在開展對外投資情況的摸底調研過程中,發現A公司在香港投資設立了X公司。截至2013年底,香港X公司賬面有近1300萬元的未分配利潤。在對企業進行稅收政策宣傳時,稅務人員敏銳地捕捉到了企業辦稅人員的一句話:“其實我們香港公司沒有人,要不是為了做轉口貿易也不會在香港設公司”。 為了切實掌握企業的實際情況,開發區國稅局特別成立了專案調查小組,實地走訪A公司,并與公司財務部、稅務部、銷售部等多個部門的負責人進行了深入溝通,更充分地了解了香港X公司的經營情況。經調查,香港X公司只設一名董事,董事本人長期在中國境內居住,公司從2009年底才正式開展轉口貿易業務,與客戶的合同主要由A公司業務員以郵件的方式同最終客戶談簽,收付款通過在平安銀行北京分行開立的離岸賬戶以網上銀行方式進行交易結算。調查小組還調取了香港X公司的相關業務合同和財務核算資料,進一步確認了香港公司的業務運轉是由A公司負責。同時,通過翻閱香港X公司2009年~2014年度的審計報告,整體掌握了該公司的累計盈利情況,為計算應納稅款打下堅實的數據基礎。 根據調查的情況,境內A公司作為香港X公司的非獨立代理人,已經構成了在大陸的常設機構。作為非居民企業的香港X公司,雖然在香港實現了盈利,但其取得的所得與其在大陸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應就其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開發區國稅局最終根據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和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認定其構成常設機構,并指定A公司進行稅款扣繳,入庫稅款396萬元。 在此次調查過程中,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局還專門對此案的適用政策進行了深入研究,發現對于類似X公司的案例,相關稅收政策較多,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除了被認定為香港公司的常設機構這一情況外,還有兩種可能被進行其他稅務處理的特殊情況。 一種情況是,如果企業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的規定,可以被認定為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居民企業。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將該企業視為居民企業,實施相應的日常稅收管理即可。
提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等文件的公告,本法規第五條自2015年6月1日起修改。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實施居民企業認定有關問題的公告 還有一種情況是,如果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五條:“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那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國稅函〔2009〕37號)的規定,該企業可能被認定成為受控外國企業,稅務機關會對歸屬于該企業的所得進行特別納稅調整。 作者單位: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