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11各基層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產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4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根據《通知》規定,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未納入公有住房管理或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不符合免稅條件,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營業稅。
二、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且符合免稅條件的單位自有住房,其房產原值與應稅的房產原值必須劃分清楚,如劃分不清楚的,不可扣除該部分自有住房的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凡與《通知》規定不符的稅收政策,一律改按《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產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文件背景——
據了解,2000年,為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財稅[2000]125號文件,該文件規定: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
近年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部分企業認為,企業免費或低價出租給職工居住的宿舍應統一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免稅政策,而部分地區的稅務機關認為,財稅[2000]125號文件中規定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具有特定含義,企業免費或低價出租給職工居住的宿舍,如果不屬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就不能享受免稅政策。
對于這種爭議,財稅部門認為,按照財稅[2000]125號文件規定,對企業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并不是一概予以免稅,而是只對屬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企業自有住房免稅。
企業向職工出租的住房,如果不屬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不應適用免稅政策,但可按相關規定,享受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法定稅率為12%)的優惠政策。為統一政策,規范執法,維護稅收公平,財稅部門此次對可以暫免征收房產稅和營業稅的“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的范圍作出進一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