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稅前扣除及個稅規定 |
發布時間:2014/6/8 來源: 閱讀次數:1064 |
|
人員工資種類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企業退休人員工資含退休人員其他相關費用都不能稅前扣除離休工資及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稅,其他繳 企業返聘退休人員工資能稅前扣除(工資薪金、職工福利、勞務報酬)繳個稅(按工資薪金或者勞務報酬等稅目繳納) |
企業退休人員工資稅前扣除:退休人員除了領取社會統籌養老金外,我公司還對其支付一些補助和福利,例如:工資、醫療費用、衛生費、黨支部書記補貼、報刊雜志費、煤氣補助,降溫費補助、離退休干部健康養護費、節日福利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所以公司發生的上述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退休人員工資個稅:離休工資及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稅,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返聘人員工資稅前扣除問題:如與返聘單位辦理用工手續、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個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允許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如未與返聘單位辦理用工手續,個人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勞務費在稅前扣除。企業應提供相關勞動合同或協議,以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或申報證明等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 一、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退休返聘人員工資個人所得稅:符合條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符合條件,按“勞務報酬”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因此,關于退休職工的返聘工資和業務獎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員同時符合上述條件,應扣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員不是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國稅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第一條明確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法規,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系的人員,其為本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項臨時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報酬,不屬于稅法中所說的“受雇”,應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據此,不是同時符合國稅函[2005]382號文條件的退休職工的返聘工資和業務獎金,應扣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勞務報酬”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