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需要,我公司無償使用A公司的一間寫字樓3個月。該寫字樓在A公司的賬面原值3000000元。請問,該寫字樓的產權不屬于我公司所有,我公司只是臨時借用,還需要計算繳納房產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二條規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綜上所述,你單位與A公司沒有簽訂租賃合同,為業務需要臨時無償借用,因此,按規定你公司無租使用房產要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即應代繳納房產稅=3000000×(1-30%)×1.2%×3÷12=6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