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地稅函[2013]108號 2013-12-3九江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保障性住房免收部分基金(費)有關業務問題的請示》收悉,經商省財政廳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政策適用對象
根據《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規定,“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制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因此,公共租賃住房可適用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有關經濟適用房優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及《關于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促進房地產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贛建房[2008]42號)中的有關優惠政策,涉及地稅部門征收或代征的政府性基金有:地方教育附加費、防洪保安資金、價格調節基金,各地自行出臺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二、政策生效時間
贛建房[2008]42號文件于2008年11月14日下發,文件中相關規定可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因此,自2008年11月14日起,我省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可免收該文件中所列舉的部分基金(費)。
三、跨時間段項目政策執行時間
對跨時間段的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政策執行時間以政策生效時間(即2008年11月14日)為節點,之前已經成立的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并跨時間段持續經營的,對其2008年11月14日前已繳或未繳的部分,不退或不補;2008年11月14日后仍申報繳納的部分,按規定予以退還。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