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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應關注各地通訊費扣除有關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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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銷通訊費⑴遼寧地稅的規定(遼地稅發〔2010〕3號)(遼地稅函〔2009〕27號)六、關于通訊費、通訊補貼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實報實銷的管理人員的通訊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準予稅前扣除;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在職工福利費規定標準內稅前扣除。遼地稅發〔2010〕3號[利威1]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0-01-19(一)納稅人為本單位職工發放或報銷的市內交通費、通訊費、通訊補貼、誤餐補助計入職工福利費,按職工福利費的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遼地稅函〔2009〕27號[利威2]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2-25 十三、企業為職工定額內報銷辦公通訊費或發放通訊補貼如何扣除企業為職工定額內報銷辦公通訊費的,作為管理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為職工定期定額發放辦公通訊補貼的,作為職工工資在稅前扣除。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的函[利威3] 發文時間:2010-12-31 ⑶北京國稅的規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問:企業為員工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是作為職工福利費還是并入工資總額?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未列入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因此其不能計入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個人報銷的通訊費,其通訊工具的所有者為個人,發生的通訊費無法分清是用于個人使用還是用于企業經營,不能判斷其支出是否與企業的收入有關,因此應作為與企業收入無關的支出,不予從稅前扣除。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利威4] 2010-1-1 ⑸天津的規定(津地稅企所[2009]15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解答)一、通訊費的稅前扣除問題企業支付與其經營活動有直接關系職工的辦公通訊費用,暫按每人每月不超過 300 元標準,憑合法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津地稅企所[2009]15號[利威5]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2009-09-24 1.2008年,企業因工作需要以實報實銷或補貼形式為個人負擔的辦公通訊費用,凡已按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津地稅所[2007]13號)規定,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準予稅前扣除。 2.2009年通訊費扣除問題另行通知。天津市國家稅務局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解答 發文日期:2009-3-1 ⑹吉林地稅的規定(吉地稅發[2009]51號)7、關于企業職工通訊費用扣除問題企業職工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吉地稅發[2009]51號[利威6] :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發文日期:2009-3-17 ⑺浙江國稅的規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2008年度匯算清繳問題解答)⑵免征個稅的通訊費應包括在工資薪金內。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2008年度匯算清繳問題解答 發布日期:2009-03-23⑻青島的規定(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解答)(青地稅發〔2009〕5號)(二十)為本企業職工支付的通信費用是否允許稅前列支?答:企業依據真實、合法的憑據為本企業職工(已簽訂《勞動合同》等)報銷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準予在稅前據實扣除。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解答[利威7] 發布日期:2009-03-238、企業為其職工支付的通訊費用是否允許稅前扣除?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為其職工(職工的判定以《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為準)報銷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通訊費用,憑真實合法的憑據,可以在稅前扣除。青地稅發〔2009〕5號[利威8]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1-20二、發放通訊費補貼(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國稅函[2009]3號:《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第三條 發文日期: 2009-01-04⑴遼寧地稅的規定(遼地稅發〔2010〕3號)(遼地稅函〔2009〕27號)六、關于通訊費、通訊補貼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實報實銷的管理人員的通訊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準予稅前扣除;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利威9] 在職工福利費規定標準內稅前扣除。遼地稅發〔2010〕3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0-01-19 (一)納稅人為本單位職工發放或報銷的市內交通費、通訊費、通訊補貼、誤餐補助計入職工福利費,按職工福利費的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遼地稅函〔2009〕27號[利威10]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2-25⑵河北的規定(冀地稅發【2009】48號)(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的函)五、關于通訊補貼的扣除問題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應計入職工福利費,按規定比例在稅前扣除。冀地稅發【2009】48號[利威11]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 2009年12月15日 十三、企業為職工定額內報銷辦公通訊費或發放通訊補貼如何扣除企業為職工定額內報銷辦公通訊費的,作為管理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為職工定期定額發放辦公通訊補貼的,作為職工工資在稅前扣除。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的函 [利威12] 發文時間:2010-12-31⑷大連地稅的規定(大地稅函[2009]18號)十四、關于辦公通訊費用的稅前扣除問題 從2008年1月1日開始,企業根據其自身的相關規定發放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補貼,計入職工工資薪金,按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規定處理。《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稅發[2003]210號)第四條關于辦公通訊費用稅前扣除標準的規定停止執行。大地稅函[2009]18號:[利威13]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發文日期:2009-2-1⑸天津的規定(津地稅企所[2009]15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解答)一、通訊費的稅前扣除問題企業支付與其經營活動有直接關系職工的辦公通訊費用,暫按每人每月不超過 300 元標準,憑合法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津地稅企所[2009]15號: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2009-09-241.2008年,企業因工作需要以實報實銷或補貼形式為個人負擔的辦公通訊費用,凡已按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津地稅所[2007]13號)規定,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準予稅前扣除。 2.2009年通訊費扣除問題另行通知。天津市國家稅務局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解答 發文日期:2009-3-1⑺浙江國稅的規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2008年度匯算清繳問題解答)⑵免征個稅的通訊費應包括在工資薪金內。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2008年度匯算清繳問題解答 發布日期:2009-03-23⑼寧波的規定(甬地稅一函[2010]20號)4、通訊費補貼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企業發放的通訊費補貼如何在稅前扣除?答:按照國稅函[2009]3號等文件的精神,結合以往規定,自2011年度起,對企業發放的通訊費補貼明確在福利費列支。2010年度和以前年度企業已按原規定發放的通訊費補貼如已作為期間費用在稅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調整。甬地稅一函[2010]20號:[利威14]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口徑的函 發文時間: 2011-1-5-------------------------------------------------------------------------------- [利威1]遼寧地稅,報銷,全額扣;發補貼,福利費。 [利威2]只適用于2008年度匯繳。 [利威3]報銷的作為管理費用,補貼作為工資,注意,遼寧地稅是福利費。 [利威4]北京政策很嚴厲,無法分清,不能扣。 [利威5]天津給了個標準。 [利威6]報銷的可以據實扣。 [利威7]報銷的可全額扣。 [利威8]報銷的,可以全額扣。 [利威9]福利費。 [利威10]福利費 [利威11]福利費 [利威12]工資。 [利威13]工資。 [利威14]福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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