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們了解到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所屬的區縣局稽查局和直屬稽查局正在對對全市國稅系統管理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情況進行專項清理,已經有多家客戶企業反應已經接到了國稅稽查局的電話通知,本次主要是清理以前年度企業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業務的合規性。據我們了解到的情況已經有企業就此問題補繳入庫企業所得稅稅款,并且金額不小。
根據我們對政策理解以及與我們對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業務的操作實踐,資產損失具體操作中的風險值得關注,結合我們的實踐對資產損失操作中應該注意的問題作如下分享,并提出了稅務合規性管理建議。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發布以后,自2011年1月1日起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采取由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的管理方式,稅務機關不再審批。從近幾年以來的實踐看,取消審批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方便了企業,但是加大了企業稅務風險。特別是在“互聯網 稅務”的稅務管理大背景下,對于企業申報的資產損失提出了新的挑戰。
申報制下資產損失扣除風險大
25號公告將資產損失自行申報和審批制度改為申報制。因25號公告出臺之前只要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向稅務機關報批了,稅務機關會出具準予扣除批文,企業取得批文后稅收風險相對較小。申報制下,稅務機關只是對資料進行一個簡單的審核,只要企業符合規定,就可以扣除,但事后發現企業多報、錯報資產損失導致少繳稅款的,需要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或罰款。申報制下,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雖然不需要再審批了,但企業承擔的涉稅風險卻增加了。
欠缺證據資料風險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能夠在稅前扣除的前提條件之一就如能夠提供資產損失的證明資料。但是已在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可能欠缺某些證明資料,導致企業存在稅務風險。例如:有些存貨損失較多的企業,因為存貨損失的數量較多,需要準備的證據資料較多,企業可能遺漏了其中某些證據資料,導致申報資料不齊全……
對于此類問題,我們認為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時需按照25號公告及有關規定要求的準備資料,對于已申報損失的資產應提供完整的資產損失證據資料。
股權損失稅前扣除風險大
由于股權損失的金額較大且筆數單一,往往是稅務機關后續監管的重點。股權損失一般面臨欠缺證據資料、扣除時間不準確及扣除金額不正確等方面的風險。
對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需提供破產清償文件的,可能由于被投資企業尚未完成清算,被投資企業未出具清算報告,如果企業在未取得清算報告的情形下申報損失扣除,將面臨欠缺資料的風險。
對于股權轉讓損失可能存在扣除時間不準確的問題,股權轉讓一般經過股權轉讓雙方洽談、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到最終完成股權變更手續幾個階段。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有時企業僅簽訂股權轉讓的意向協議而尚未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就確認股權轉讓損失,這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因此,對于股權損失企業需要根據25號公告的規定準備相關證據資料,并結合相關證據和規定判定損失扣除的時間和金額。
債權性投資損失稅前扣除風險
金融企業的債權性投資損失一般核銷金額較大,近年來受稅務機關持續關注度,債權性投資損失一般面臨欠缺證據資料、扣除時間不準確、扣除金額不正確及證據資料有瑕疵等方面的風險。
25號公告規定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但受金融企業會計核算系統的影響,有些金融企業不能打印出發放貸款的記賬憑證,在此種情形下金融企業如果申報損失扣除,因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存在較大的風險。
對于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而形成的損失,有時金融企業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會計上做核銷處理,但是尚未取得人民法院的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書,企業應在取得終結或終止(中止)書的年度扣除損失,在此種情形下金融企業如果申報損失扣除,則存在較大的風險。
對于通過訴訟方式申請核銷的債權投資損失,可能存在企業貸款本金余額與人民法院判決書中的金額不一致,如企業貸款本金余額大于人民法院判決書中金額,企業按照貸款本金余額申報損失扣除,可能存在扣除金額不準確,使企業存在風險。
因此,對于債權性投資損失企業需要根據25號公告的規定準備相關證據資料,并結合相關證據和規定判定損失扣除的時間和金額。
壞賬損失稅前扣除風險
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形成損失。企業在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時可能因為提供資料不完備及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情形而申報損失扣除。
對于根據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申報壞賬損失扣除的,有時因債務人尚未辦理工商注銷手續,企業尚未取得工商注銷證明而申請損失扣除。對于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有時企業在沒有提供專項報告的情形下申報損失扣除,此時企業承擔證據資料不齊全的風險。
25號公告規定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有時企業對于往來款項申報扣除時往往根據金額判斷是否符合損失扣除,而忽略了掛賬時間的要求,企業計入應收款項的時間至少在一年以上才符合稅法規定的要求,如掛賬時間不足一年而申請損失扣除則存在風險。
因此,對于壞賬損失企業需要根據25號公告的規定準備相關證據資料,并結合相關證據判定損失能否扣除及扣除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