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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贈扣除資格實行“名單管理”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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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出臺《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作出補充規定。 “老團體”須重新認定資格 財稅[2010]45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文件下發之前已經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必須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請,通過認定后才能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我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本上可分為兩類,第一類為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統稱社會團體)。社會團體具體又可分為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基金會具體又可分為民政慈善類、公安類、教育類、其他類。第二類為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不需進行社團登記的人民團體以及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統稱群眾團體)。 社會團體應同時向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分別報送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七條規定的材料:(一)申請報告;(二)民政部或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三)組織章程;(四)申請前相應年度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五)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結論。民政部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資格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 群眾團體則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六條的規定直接向財政、稅務部門報送(一)申請報告;(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部門印發的“三定”規定;(三)組織章程;(四)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受贈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注冊稅務師的鑒證報告。 但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和直屬機構為受贈人的,由于其地位的法定性和特殊性,財稅[2010]45號文件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 不符合條件應取消資格 文件增加了對于不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條件的社會團體取消其資格的情形。財稅[2010]45號文件規定,對已經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其年度檢查連續兩年基本合格視同為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十條規定的年度檢查不合格,應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同時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再符合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條件之一,或存在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規定處理。 在文件執行的追溯時間上,財稅[2008]160號、財稅[2009]124號、財稅[2010]45號三個文件都應該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文件發布前已經取得和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均應按該文件規定提出申請。不僅在2010年度所得稅匯繳申報中應注意該文件規定的內容,對2008年度、2009年度已進行的所得稅匯算清繳,也應按此文件進行追溯執行,并及時調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核對名單確定能否稅前扣除 此次財稅[2010]45號文件實際是在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實行“名單管理”。今后,無論是企業和個人在捐贈時,還是稅務機關在檢查時,均要對照稅務部門審批的名單,查看其是否有稅前扣除的資格。財稅[2010]4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當年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在實際工作中,主管稅務機關對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會對照財政、稅務部門聯合發布的名單,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位于名單內,則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于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稅前扣除。因此納稅人在捐贈時應首先審核接受捐贈單位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捐贈年度未取得資格的,面臨相關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的風險。 有合法憑證才能扣除 關于稅前扣除憑據問題,財稅[2008]160號文件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財稅[2009]124號文件規定,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財稅[2010]45號文件規定,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不難知道:受贈人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捐贈企業稅前扣除憑證應為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受贈人是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群眾團體的,捐贈企業稅前扣除憑證可以是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也可以是《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當然要加蓋印章。通過對接受捐贈票據開具的規范,明確了捐贈方在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具體操作時提供了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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