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了《關于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對于提高煙草稅稅率的法律依據,上述兩部委在文件中的表述是“經國務院批準”。
這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質疑。律師韓甫政認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案》于3月15日頒布修改實施后,還以原通知的形式來調整“稅率”,此種行政行為不符合《立法法》等法律規定。
依據之爭 5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60號,以下稱“60號文”),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對此的法律依據,上述兩部委在文件中的表述是“經國務院批準”。5月8日,國家煙草專賣局也下發通知,將所有卷煙批發價格均上調6%,并按照零售毛利率不低于10%的原則同步提高建議零售價格。
“60號文”不但引起了“煙民”的注意,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關注。5月14日,律師韓甫政致函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撤銷“60號文”。他認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立法法》修改實施后,還以原通知的形式來調整《立法法》所明確規定的“稅率”,此種行政行為不符合《立法法》等法律規定。
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立法法修正案》,其第八條明確了“稅收法定”原則,即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此之前,因《立法法》等無有關稅率調整的具體規定,所以過去多年來各項稅率的調整等,往往都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來確定。
韓甫政認為,在《立法法修正案》通過之后,稅率的確定就應當嚴格依照這一原則執行;包括稅率在內的“納稅”只能是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絕不能是國務院部委的紅頭文件(諸如通知等)。
目前,財政部并沒有給出解釋理由。
程序瑕疵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也認為,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這種形式,提高卷煙消費稅率的程序存在瑕疵。他介紹,卷煙消費稅的法律依據是《消費稅暫行條例》。該條例只是行政法規,尚未經過全國人大立法。他認為,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國務院是消費稅的征收主體,所以,按法律規定的程序,應該以修訂《消費稅暫行條例》的方式,或者由國務院直接發布消費稅調整決議來調整消費稅。
同時,卷煙消費稅稅率調整涉及3億“煙民”的切身利益。他認為,如此重大的政策決定,相關部門應該開門立法,廣納民眾和專家的意見,方案在大范圍論證的情況下再進行決策。此外,控煙是很復雜的社會問題,并不單純是靠稅收調整的經濟行為。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高級合伙人王殿學認為,《立法法修正案》實施還不到兩個月,希望政府部門順應潮流,邁出實施稅收法定的實質性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