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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10〕15號 關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2010年深入打擊整治發票犯罪專項行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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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2010年深入打擊整治發票犯罪專項行動的通知國稅發〔2010〕15號 2010.1.2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09年,各級稅務、公安機關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積極會同相關部門深入開展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由于虛假發票“買方市場”依然存在,“賣方市場”為暴利驅動,發票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十分猖獗。為了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打擊工作成果,公安部決定自2010年1月至10月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深入打擊整治發票犯罪專項行動。各地稅務機關要在當地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領導下,積極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好這次專項行動,發揮警稅合力,務求更大成效。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配合公安機關開展集中破案行動 各地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迅速部署,積極行動,組織專門力量配合公安機關開展這次專項行動。要推進與公安機關開展深度合作,采取“同步取證,聯合辦案”的緊密型辦案模式,協同端窩點、破大案。廣東、河南、浙江等地稅務機關要積極協同公安機關對假發票印制窩點進行摸底調查,有針對性開展“端點”行動;對重點地區選派警稅聯合督導組進行實地督導,切實加大力度,徹底打掉當地制售假發票窩點,遏制虛假發票向各地流散。北京、遼寧、上海、江蘇、安徽、福建、山東、四川和重慶等地稅務機關,要配合公安機關開展集中破案行動,嚴厲打擊職業犯罪團伙,摧毀盤踞在當地的虛假發票銷售網絡。在專項行動中,國稅、地稅稽查部門要切實加強協作,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發票流向線索,深入追查購買、使用虛假發票的企業,通過打擊發票犯罪延伸檢查“買方市場”。 在專項行動中,各地稅務機關要密切關注發票違法犯罪新動向,針對制售新類型假發票違法犯罪增多的情況,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對問題較多的重點行業、企業開展專項檢查和專案檢查。在稅收執法中要注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收集和積累違法受票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基礎數據,與公安機關共同建立當地發票違法犯罪人員數據庫,互通共享相關信息,提高打擊目標的準確性,增強打擊力度和效能。 在打擊整治階段,國家稅務總局將協同公安部選擇一批重點案件進行督辦,并對部分地區進行檢查督導。 二、協同公安機關整治重點部位 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按照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要求,針對春節期間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多發性,與公安機關組織專門力量,對公開兜售假發票和散布發票違法信息的高發區域進行排查監控,對車站、碼頭、商場、步行街、城鄉結合部等重點部位進行集中整治,嚴厲處治一批販賣、兜售虛假發票以及在公開場所散布發票違法信息的不法分子。集中整治結束后,要繼續加強與當地相關部門的合作,建立日常監控與集中打擊相結合的工作機制,不斷鞏固綜合整治工作成果。 三、會同公安機關、通信管理部門治理發票違法信息 各地稅務機關要積極會同當地公安機關和通信管理部門,認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發票違法信息治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132號)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發票違法信息治理分工協作機制,大力推進發票違法信息治理工作。要會同公安機關、通信管理部門,重點阻截發票違法短信息、整治違法網站、停止違法手機號碼通信服務、打擊職業犯罪團伙、查處大要案。對發現的發票違法信息線索,要逐條進行跟蹤分析,協同公安機關打擊利用手機群發器、網絡群發軟件傳播發票違法信息的窩點,切斷發票買賣雙方的聯系途徑。 四、聯合公安機關開展宣傳工作 各地稅務機關要積極會同當地公安機關加大宣傳工作力度。要創新宣傳手段,豐富宣傳載體,將正面引導與警示教育相結合,增強宣傳效果,擴大社會影響。要積極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站等載體,加強日常宣傳,通過制作專題節目、播放稅收公益廣告、發送稅收短信息等措施,宣傳發票相關法律和知識,強化正面引導。要會同公安機關選擇一批有影響的制售、販賣假發票和購買使用虛假發票的典型案件進行集中曝光。專項行動結束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及時總結本地區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專項行動的工作情況,并于 2010年11月10日前書面報送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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