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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地稅規字[2010]3號 關于扶持農村經濟發展相關地方稅收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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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扶持農村經濟發展相關地方稅收政策的通知 寧地稅規字[2010]3號 2010-5-10 各分局(局)、納稅服務中心、縣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及所屬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更好地為我市農村經濟發展提供稅收服務,現將扶持農村經濟發展的33條地方稅收政策明確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扶持涉農企業發展 1、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營業稅。 2、航空公司用飛機開展飛灑農藥業務屬于從事農業病蟲害防治業務,免征營業稅。 3、對保管儲備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 4、對承儲企業保管國家儲備肉和儲備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 5、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 6、對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等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7、對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等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8、對由鄉(鎮)財政管理并撥付經費的單位(如農科站、農機站、文化站、廣播站、獸醫站、多種經營管理站等等),其自有自用的房產暫不征收房產稅,其他自用的土地暫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9、對于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10、對于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1、農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耕地占用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12、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13、對代購國務院市場調節糧協議書免征印花稅。 14、對農村公共交通車輛免征車船稅。 15、對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為拖拉機的車輛免征車船稅。 二、扶持農村金融保險業 16、對農牧保險免征營業稅。 17、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18、農村小額貸款組織在試點期間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的營業稅稅率,參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期間的政策執行。 19、對于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 20、對農業發展銀行辦理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儲備貸款及農業綜合開發和扶貧貸款等財政貼息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 21、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的涉農財政性資金、捐贈收入,暫不計入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2、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農村交通等公共設施建設的支出,如列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固定資產,分期折舊在稅前予以扣除。 23、對于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 24、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25、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用于臨時性生產用房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性減免。 四、鼓勵增加農民收入 26、農民個人實際出資(入股)的農民合作組織,其建造的“打工樓”出租收入,按照蘇政辦發[2006]136號文件規定的綜合稅率5%征收相關稅收。 27、對于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28、對于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凡息紅合計年利率在15%(含15%)以下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29、對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稅后,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30、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1、對于農民從專業合作社取得收入,比照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所得,免征的個人所得稅。 五、其他優惠 32、對于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農村、農場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于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 33、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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