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7號)的規定執行。代征人應接受并配合市、區兩級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實施的管理和檢查。
二、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可以比照上述規定,委托本地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材料設備購銷合同備案或者管理的相關單位,開展委托代征印花稅的工作。
三、在代征印花稅工作中,對于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以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和代征人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納稅人需要向代征人出示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同時提供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的復印件。
(二)享受按比例免征印花稅的納稅人,按上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可采取自行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完稅。
(三)對于上述情形,代征人應對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對,留存復印件與有關合同一并歸檔,并按照要求登記臺賬。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北京市建設工程專業勞務發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為什么要委托北京市建設工程專業勞務發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統稱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是指發放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辦理憑證的鑒證、公證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單位。交易中心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備案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地掌握印花稅的稅源,便于監督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委托代征管理辦法》(2013年第24號公告)第二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比照本辦法的規定,對代售印花稅票者進行管理。因此,為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稅源管理,提高征管質效,保證稅款的應收盡收,我市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委托交易中心開展代征印花稅的工作。
二、為什么在委托代征工作中統一采取以稅收繳款書方式代替貼花完稅?
答:目前,對于一份憑證應納稅額在500元以內的,納稅人要按照政策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買印花稅票,自行將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稅憑證上并畫銷。對于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根據上述規定及交易中心備案合同情況,為了簡化納稅人貼花完稅的繁瑣手續,同時又便于交易中心代征稅款,因此在委托代征工作中統一采取以稅收繳款書方式繳納印花稅。
公告中交易中心開具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代征人代征稅款時,應開具《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并交付納稅人。
三、本公告涉及的印花稅應稅合同和適用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稅率為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
四、本公告從何時開始施行?
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4年1月1日起到交易中心辦理備案的納稅人,由交易中心依據本公告代征代繳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