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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業企業所得稅計稅收入是如何確定的?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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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旅游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情況下,營業收入額如何確定?是否與確定計征營業稅的營業收入一致? 答:營業稅與所得稅法規中對于旅游業的計稅營業收入的規定是不同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十七)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在中國境內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費減去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核定征收與查帳征收只是企業所得稅的兩種征收方式,不影響兩種方式下營業收入額的確定。 現行法規對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稅營業收入沒有差額征收的規定,地方法規中曾在豫地稅函[2003]67號中也明確了旅游業的“收入總額”為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代收代付費用;《廣州市旅游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穗地稅發[2004]88號)中的所得稅征收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也明確應按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納稅人發生的與營業收入有關的營業成本可按稅前扣除原則進行扣除。 所以,不論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旅游業企業計征企業所得稅時的營業收入額都是一個收入總額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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