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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購入的計算機軟件如何攤銷?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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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7年3月購入計算機軟件一套10萬元,已經作為無形資產核算。根據財稅[2000]25號《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我公司屬于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財稅[2000]25號規定2年攤銷?是否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財稅[2000]25號文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又2008年2月22日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規定:“(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因此,貴公司2007年3月購入的計算機軟件,如果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一)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可以按照無形資產進行核算,但需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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