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因違反勞動法規定,被法院判定限期內支付兩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財務楊小姐產生了疑惑,企業支付的行政性罰款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這兩筆賠償金以及其他因經濟合同規定而支付的違約金是否也不可以在稅前扣除?于是她致電廣州地稅納稅服務熱線12366-2進行咨詢。
咨詢員了解企業情況后,進行了詳細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屬于行政處罰范疇,不得在稅前扣除。《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填報說明解釋:“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
因此,對于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支付給員工的解除經濟賠償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廣州地稅溫馨提示廣大納稅人,企業遇到罰金、罰款應對發生的業務進行詳細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具體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行政性罰款(不可扣),其大多依據的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較強的法定性和強制性,如工商登記部門、稅務部門、公安部門對企業的罰款;
另一類是經營性罰款(可扣),主要是根據經濟合同或行業慣例,對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違約行為給予的懲罰,如違約金、銀行罰息、訴訟費等。罰款性質不同,稅前扣除規定也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