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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員不可不知的“營改增”影響 |
發布時間:2014/7/15 來源: 閱讀次數: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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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試點開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已經逐步覆蓋了交通運輸、現代服務、郵政和電信等多個行業。這些行業也隨之進入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同時并存的局面,那么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對采購成本有何影響?營業稅發票和增值稅發票并存的情況下是否都可以收取?收取專用發票時有什么講究?本次鉑略財務培訓梳理幾個企業采購中常見的項目、成本的計算方式以及錯誤操作帶來的風險為采購人員做決策時提供參考。 一、電信服務
發票種類 服務項目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1%)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6%)增值稅普通發票 基礎電信服務√╳√ 增值電信服務╳√√ | 從2014年6月1日起,電信業將進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分別適用11%和6%的稅率。上圖中的“√”代表此類服務可以收取的發票種類,“╳”代表不可以收取的發票種類。采購人員應當與財務部門確認本企業是否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是,那么在向供應商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非普通發票了,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成本可以下降不少。 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包括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 二、租入車輛發票種類服務項目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7%)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1%)增值稅普通發票營業稅普通發票(如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租車帶司機╳√√╳ 租車不帶司機√╳√╳ | 根據 財稅(2013)106號,出租車輛同時提供司機為企業提供運輸服務應認定為交通運輸服務,屬于增值稅服務,稅率11%;只出租車輛的應認定為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屬于增值稅服務,稅率17%。為避免稅務風險,在采購服務的合同或訂單中建議明確服務項目是否包括司機。 三、會議/展覽服務發票種類 服務項目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6%)增值稅普通發票營業稅普通發票(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統一發票) 會議/展覽服務√√√ |